天讼案例

  • 2015年7月15日,犯罪嫌疑人徐某酒后与朋友华某在电话中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徐某随后来到华某家边,将华某约出,然后对其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华某眼部挫伤、耳廓创1.5CM长,鼻骨粉碎性骨折、八处肋骨骨折、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 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15年1月至案发前担任某供电公司路灯管理所所长、兼任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至2013年11月公司注销,期间其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

  • 王某从1998年开始每次均高票当选某村村委会主任。2005年,杨某为了办理涉及该村农用地的农转非及建设用地许可的上报手续,通过各种渠道多次找到时任该村村长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审批盖公章,王某一直不予办理

  • 2012年至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在其租赁的台州市椒江区某大厦A座1710室开展为他人代理申请办理POS机业务,并陆续雇佣了被告人卢某等人。为了成功申请POS机,王某指使卢某等人为材料不齐全的客户伪造了营业执照、印章及租房协议等。卢某受指使2次购买了印章垫200件,其中100件已使用。后公安民警对某大厦A座1710室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制造印章的机器、材料及数百枚印章。

  • 被告人王某甲在经营馒头生意过程中因与被害人刘某有竞争,遂指示王某乙纠集人员想教训刘某。2015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王某甲丈夫)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来到被害人刘某送馒头的超市门口守候。14时许,刘某驾车到该超市,王某乙等人按计划手持棒球棒将被害人刘某驾驶的面包车车玻璃砸碎,后乘车逃离。车玻璃破碎的渣子进入装馒头的箱子,造成车上馒头不能食用。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791元,馒头损失1884元。

  • 2011年6月,被告人泮某等人以5600万元的价格竞得路桥区某村矿区采矿权,并于同年9月成立台州市路桥某采石场。2013年期间,该采石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泮某等人出面洽谈,与张某等人共同商定,由被告人张某以取现或者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出,并由被告人泮某分多次向浙江省某研究院台州办事处主任谢某行贿人民币200万元。

  • 2013年11月,被告人杨某担任台州市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该市某塑料加工厂个体经营户李某为了继续承租该村的厂房及避免自己的违建的厂房被清除,通过徐某甲找杨某帮忙被拒。2014年年初的一天,李某又通过徐某甲找到徐某乙,交给徐某乙人民币50000元,要求其转送给杨某,拉近关系。当晚,徐某乙到杨某家中转送该50000元,杨某收下30000元,交给徐某乙20000元,并说好叫村两委人员吃饭时由徐某乙买单,之后该20000元以李某的名义分多次被吃饭、唱歌而予以消费。

  • 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许某等人合伙成立了“玉环吊车队”,为垄断玉环吊车市场,车队股东、司机等成员形成了驱赶外地吊车的不成文规定。至2014年底,“玉环吊车队”存在十二场次采取威胁、打砸等手段强迫外地吊车退出玉环吊车市场,造成一人轻伤、多辆吊车被砸,还打压、拉拢玉环县内其他吊车同行入股“玉环吊车队”,最终通过上述行为排除竞争,垄断市场、抬高价格,危害玉环县内多家企业和工程建设,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 2014年4月份,时任台州某阀门有限公司红冲科科长的被告人张某受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黄某的指示,将原本设置在公司红冲车间的滚光(研磨)生产线调整至公司2号和3号中间过道的位置,但未建立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产生的废水经简单沉淀后即通过雨水沟排入工业园区主管网雨水井,2014年8月27日被玉环县环境保护局当场查获。经监测,废水中铜、锌、铅含量均超标准三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