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案例

卢某伪造公司印章免于刑事处罚案

所属分类:天讼案例发布时间:2021-08-19

【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在其租赁的台州市椒江区某大厦A座1710室开展为他人代理申请办理POS机业务,并陆续雇佣了被告人卢某等人。为了成功申请POS机,王某指使卢某等人为材料不齐全的客户伪造了营业执照、印章及租房协议等。卢某受指使2次购买了印章垫200件,其中100件已使用。后公安民警对某大厦A座1710室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制造印章的机器、材料及数百枚印章。


【案件进程】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等人合伙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及营业执照,其中卢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100余枚,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关于对被告人卢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达100余枚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卢某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免除刑事处罚。


【争议焦点】

对于被告人卢某能否免除刑事处罚?


【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卢某只是在老板要求下购买了2次材料,关于对卢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达100余枚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二、卢某分别于2014年8月8日、2015年1月14日按照老板要求购买伪造公司印章的原材料,未参与印章的电脑PS、打印及制作过程,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综上所述,请求对被告人卢某免除刑事处罚。


【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判决对卢某免于刑事处罚。


【办案心得】

本案系一起刚毕业的女大学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被动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卢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由于其熟悉网上购物,因而被公司老总要求购买伪造公司印章的原材料,甚至以克扣工资为要挟,辩护人紧紧抓住被告人卢某作为刚毕业大学生,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在遭到公司老总要挟后,被迫参与犯罪的客观事实,同时,辩护人也指出了案件部分事实存在证据不足。被告人卢某由于本案取保候审,一度害怕领取结婚证,甚至去参加开庭还隐瞒自己的丈夫,期间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最终辩护人为其争取到了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也让卢某从此不再担惊受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