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案例

李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缓刑案

所属分类:天讼案例发布时间:2021-08-19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甲在经营馒头生意过程中因与被害人刘某有竞争,遂指示王某乙纠集人员想教训刘某。2015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王某甲丈夫)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来到被害人刘某送馒头的超市门口守候。14时许,刘某驾车到该超市,王某乙等人按计划手持棒球棒将被害人刘某驾驶的面包车车玻璃砸碎,后乘车逃离。车玻璃破碎的渣子进入装馒头的箱子,造成车上馒头不能食用。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791元,馒头损失1884元。

2015年8月14日,王某甲、李某指使王某乙等人再次将被害人刘某的车子砸毁,玻璃渣子进入装馒头的箱子,造成馒头不能食用,并殴打被害人刘某,致使刘某脾脏破裂。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1679元,馒头损失1870元;刘某外伤致脾脏破裂并行脾脏切除术,构成重伤二级。


【案件进程】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7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致1人受重伤 、财物损失价值3549元,其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定性没有异议,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1. 本案中损失的馒头的价格鉴定是否合理,李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2. 对李某能否适用缓刑?


【辩护观点】

一、本案将两次馒头均认定为不能食用系认定事实错误,两次馒头的损失金额价格鉴定不当,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车辆损毁照片可以证实,馒头箱子是紧密地层层叠放,除最上面的第一层外,其余馒头均不会沾到玻璃渣子甚至有些馒头箱子远离玻璃窗,按常理不会受到玻璃渣子影响;

2.从被害人丈夫韩某的询问笔录中可以证实,馒头先装在塑料袋中,再装到泡沫箱中,再上面盖上小棉被,对此,有被毁车辆照片印证。因此,本案中能够受到玻璃渣子影响的馒头数量极其有限。

因此,本案中的馒头在客观上仅是部分不能食用,并非全部不能食用。对于被害人自行扩大的损失部分,显然不能认定为本案的直接经济损失,鉴定机关做出的损失价格认定显属不当。

二、被告人李某不应承担7月9日打砸事件的刑事责任,应认定李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证据表明,此次事件完全是王某甲指使下由其他被告人实施,被告人李某在阻止王某未果,又不想与其吵架的情况下,开车送王某甲前往而已,并无指使其他被告人打砸,结合寻衅滋事罪的构罪要件,从刑法谦抑性原则来看,让被告人李某承担7月9日打砸事件的刑事责任并不合理。应认定李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不予认定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并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办案心得】

本案系由于生意竞争引起的恶性案件,李某作为王某甲的丈夫,不但没有及时制止妻子的冲动想法,反而也参与其中,案发后,被害人刘某又采取静坐、上访等方式,给办案单位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在此情形下,按照一般的司法实践,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及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争取李某缓刑几乎没有可能。为此,辩护人一方面积极做家属的工作,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另一方面,由于本案损坏的馒头经鉴定达到2千元以上才认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因此,辩护人对于破损馒头的数量、破损程度等进行分析,认为据此认定价格超过2千元的依据不足。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认定破损馒头价格鉴定不合理,指控被告人李某寻衅滋事罪不成立,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李某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