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案例

徐某故意伤害致轻伤一级不起诉案

所属分类:天讼案例发布时间:2021-08-19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5日,犯罪嫌疑人徐某酒后与朋友华某在电话中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徐某随后来到华某家边,将华某约出,然后对其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华某眼部挫伤、耳廓创1.5CM长,鼻骨粉碎性骨折、八处肋骨骨折、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件进程】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并移送起诉。

辩护人提出,徐某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不予起诉。


【争议焦点】

可否对徐某的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观点】

一、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而起,徐某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

二、案发后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三、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的因民事纠纷而起的涉刑案件,特别是本案中受害人华某的伤势已经达到轻伤一级,这就意味着徐某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建议徐某与被害人协商和解,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在多方努力下,徐某在赔偿了被害人30万元后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由于本案被害人构成轻伤一级,属于情节较严重的犯罪行为,辩护人遂分析本案的前因后果,论证徐某的行为属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从情理和法理上为犯罪嫌疑人尽力争取,最后,检察机关在辩护人多次有效沟通后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