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案例

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撤回起诉案

所属分类:天讼案例发布时间:2021-08-19

【案情简介】

王某从1998年开始每次均高票当选某村村委会主任。2005年,杨某为了办理涉及该村农用地的农转非及建设用地许可的上报手续,通过各种渠道多次找到时任该村村长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审批盖公章,王某一直不予办理。2011年4、5月份,王某向杨某借款2万元,杨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了王某2万元。2011年6、7月份,杨某见请托的手续仍未办理,遂与人商议再送给王某3万元。2012年3月王某为杨某办理了0.26公顷土地的农转用上报手续。2012年10月份,杨某向相关部门举报,王某向杨某归还了5万元现金。


【案件进程】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王某收受他人5万元的证据不足。


【争议焦点】

指控被告人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万的证据是否充分,5万有无达到追诉标准?


【辩护观点】

一、认定被告人王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5万元的证据不足,本案系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

二、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为六万元,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受贿金额未达最新的追诉标准,所以被告人王某不构成犯罪。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办案心得】

本案系一起离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离奇在于本案发生时间是在2011年前后,而此事在2012年期间已被人举报,经纪委查处后未做处理。此后,由于王某热心村中事宜而陆续上访,导致本案重新“浮出水面”。

从本案指控的证据来看,第一次王某向杨某借款2万元的事实没有争议,而之后第二次的3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行贿款不清,公诉机关以杨某事后举报,王某随后还款为由,据此认为上述两笔款项性质皆为行贿款较为牵强。同时,辩护人获悉关于本罪即将有新的司法解释要出台,为此辩护人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检察机关也进行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为王某争取了时间,在本案移送法院起诉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将非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标准从之前的2万元提高到6万元,而王某的涉案金额刚好为5万元,因此,辩护人在获悉该解释后第一时间为王某申请了取保候审,之后又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最终检察机关同意撤诉,王某也可以再次担任村委会主任,继续为村民谋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