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案例

办案手记|从“开设赌场罪”到“赌博罪”

所属分类:天讼案例发布时间:2022-12-12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甲在A区向人在境外的乙(身份不清,在逃)及其朋友处代理皇冠赌球平台信用盘用于自己赌球。在2020年1月份左右,甲将该平台信用额度为30万的信用盘提供给丙、丁用于接受他人投注进行网络赌球。直至2021年4月份,甲提供给丙、丁的信用盘总有效投注金额在150万元以上。

案发后,A区侦查机关以甲、丙、丁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等人执行刑事拘留,并在之后依法执行逮捕。



在当事人丁被逮捕的22天后,受其家属的委托,由我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错过所谓的“黄金37天”,逮捕后的这个阶段,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我想,很多律师深有体会。所以,委托之前,就和家属明确,已经逮捕,意味着初步的证据体系肯定对我们不利,做好可能无法取保的心理准备是调整心态的第一步。刑事案件,大多都是一起“持久战”。

为什么和家属强调这一点?

因为太明白家属在律师身上所付诸的期待。这种期待往往比办案本身的压力大得多。当然,我也知道这种时候律师的承诺,固然会让成案容易得多,但它会让自己套上更重的枷锁。

“丑话说前头”,为双方之后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会见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定性存在争议。因此,在会见后的第一时间,以提交“委托手续”的名义与经办检察官进行了初步的交流,及时了解当时批捕的原因以及经办人对案件定性的看法,并口头表达了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的情况。通过此次交流,意识到公诉机关之所以批捕,侦查机关的意见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了解到了侦查机关的顾虑。

“对症下药”,方能有效。

所以,撰写书面辩护意见,争取与侦查机关交流,成为第一要务。



终于,经过交流,侦查机关经办人表示可以考虑取保候审,但行为人已被执行逮捕,是否变更,最终还要由公诉机关来决定。

但,这就是我想要的答复。因此,在打消顾虑后,第一时间向公诉机关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申请书,并将与侦查机关经办人交流的情况向经办检察官进行了反馈。

经过充分交流,经办检察官表示会慎重考虑。


取保一年后,该案最后以涉嫌赌博罪移送A区人民法院起诉,最后当事人以赌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仅利用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能否构成“代理型”开设赌场?

行为人丁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他人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组织赌客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不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犯罪要件,符合聚众赌博的犯罪特征,应以赌博罪来定性更为适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而行为人丁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罪要件:

1.行为人丁未建立赌博网站,其所用投注网站系从他人处获得。

2.行为人丁的行为不符合“代理”的规定。关于网站代理的认定,《意见》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丁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账号及密码由丙、丁掌握,参赌人员仅是告知自己要投注的情况,且投注过程也是由丙、丁代为完成。

可见,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赌博网站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其等人的行为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3.行为人丁等人没有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对于赌博网站给予的返水,并非是赌博网站后台管理者给予的利润分配,即行为人丁等人不是赌博网站的股东,不参与网站的利润分配,涉及的“返水”系网站对于网站会员参与投注的激励机制。

综上,行为人丁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利用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符合刑法规定的“聚众赌博”的构罪要件,故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




办案心得


对于案件办理,律师专业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在过程中,与经办人员的交流、沟通同样重要。

案件的争议点在哪里?办案机关的顾虑点在哪里?哪些方面是律师可以争取的方向……

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案件才有变化的可能性。


作者简介


张莹莹

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部主任

台州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联系方式:15057601068



1.2021年度获省律协通报表扬;

2.被评为2020年度、2021年度椒江区“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3.台州第二届检律论辩大赛优秀辩手称号;

4.台州第三届检律论辩大赛十佳辩手;

5.台州第三届检律论辩大赛团体二等奖;

6.黄岩区首届检律论辩大赛优秀辩手;

7.黄岩区青年辩论赛十佳辩手;

8.椒江工会“八五”普法“职工说法“辩论赛季军;

9.《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的适用探析——以交通肇事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例》一文获得台州市律师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比赛一等奖、第七届浙江省律师论坛论文二等奖

10.《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逻辑起点构筑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火墙——关于一起行刑交叉案件的思考》一文获得台州市律师协会优秀论文研讨会一等奖、第八届浙江律师论坛二等奖

11.《限制加重原则下的“隐形估堆量刑”——浅析<刑法>第六十九条中的“酌情”的考量因素》一文获得台州市律师协会优秀论文研讨会二等奖

12.《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背景下地方性合规规范的构建》一文获得台州市律师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比赛二等奖

13.《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刑法规制——以新冠疫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为视角》一文获得台州市律师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比赛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