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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钟看懂民办非企业单位“从生到死”

所属分类:天讼动态发布时间:2022-02-23

一、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务院在1998年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民非条例”),其中第二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单位”)定义为:本条例所称民非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00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浙民非条例”,其中第三条对民非单位定义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指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盈余不在举办者及成员中分配的社会实体。

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九十五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从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明确得出民非单位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资产非私人财产”等特点。民非单位广泛分布在教育、体育、科技、医学、养老、法律援助等多个行业领域,可分为个体型、合伙型和法人型,具体表现为各类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医院、科学研究院、体育馆、残疾人中心、福利院、文艺团体、体育场、图书馆、培训中心等。

P.S.其他行政法规:2016年民政部发布《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未正式施行;2018年8月3日民政部公布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2018年9月1日征求意见结束,截止目前新规还未正式试行。


二、如何创办民非单位

以浙江省为例

创办民非单位设立的依据主要还是《民非条例》,浙江省的主要以《浙民非条例》为依据,具体设立条件如下:

1.审查登记、主管管辖单位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非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 设立民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1年以上合法使用权的场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注册资金

举办法人类民非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国家规定的标准高于3万元的,从其规定。法人类民非单位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在设区的市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4. 名称要求

(一) 与民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二) 与已登记的民非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组织的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 不得使用被撤销或者被取缔的组织的名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民非单位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民非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5. 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三)业务主管单位核发的批准文件;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举办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审查登记时间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地与登记管理机关不在一地的,应当在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其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颁发登记证书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核发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符合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办理法人登记。


三、民非单位运营的合规性

以民间资本为视角

1.民非单位从法律设置层面就是非营利性机构,具有公益性、资产非私人财产等特点,区别于公司、企业等其他组织,即不能营利、分红,因此对运营的合规性要求更高,特别是投资者、举办者若稍不注意,将会面临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民间投资者、举办者创办民非单位,一是为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补贴,二是为了获得一些举办资质,例如幼儿园学校的办学资质和医院从事医疗的资质等。但资本总是要赚钱的,因此投资者、举办者在日常运营中忽略了资产非私人财产性、独立性,特别是民办教育机构。本文也归类了投资者、举办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获益:

(一) 在家人、亲戚、朋友间招兵买马

投资者、举办者安排自己亲近的人担任董事长、董事、理事等重要职务,可以通过薪资制度与提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和奖金,这些人的薪酬将是普通员工N倍,但总体不高于行业报酬的两倍。

(二) 人格混同

个人财产(账册)与民非单位财产(账册)混同,以民办学校为例,举办者、投资者用个人账户收取学生学费或各项费用并不计入单位单一账册,收入与支出的结余均由举办者、投资人占有。实践中此类方式虽最为常见,恐涉及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根据《民非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予以撤销登记,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关联交易或虚假交易

民非单位可以为公益之名,向关联企业(投资人、举办人隐名设立或控制)或其他企业购买物资、知识产权、技术等服务并支付大额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价高物次、虚假采购或虚高采购费用等违法方式输送利益。从这角度来看,投资人、举办人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面临刑事风险。

(四) 转嫁成本、利益输送

一些大型公司专门投资设立民非单位为其企业转嫁成本,例如将本企业员工培训转到其投资的民非单位,或者将员工等福利通过民非单位去施行。将投资的研究院的科研成果低价转让或购入等其他。

(五) 股权转让套取资金

部分投资人、举办者将自身的投资份额转为“股权”“股份”出让给第三人,从中获取资金流。民非单位按法律设置层面不应当有股权的概念即不存在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司法实践中却有两种观点:

①转让合同有效:(2016)鲁0102民初5143号,(2020)鲁0212民初6244号,(2019)宁01民终2839号。主要观点:学校的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存在股权之说,故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转让股权,实质上是被告将对金子塔学校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原告,该转让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转让合同无效:(2013)皖民二终字第00319号。泗州双语中学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份制企业,如前所述,从涉案协议的内容看,刘某某与蒋少松之间形成的不是股权转让关系,该协议实质上是双方关于泗州双语中学资产转让的约定。刘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在泗州双语中学的股权份额,但该校非股份制企业,并不存在股权之划分。结合本案的事实,刘某某起诉的目的实际上应是要求确认其在泗州双语中学的资产份额,因通过涉案协议的履行,刘某某已将泗州双语中学转让予蒋少松,且资产已实际转让,蒋少松亦已经营多年,双方之间的资产转让关系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审判决驳回刘某某要求确认其占有双语中学的股权份额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某某认为蒋少松并未全部受让其原有资产,泗州双语中学的资产属于蒋少松和其合伙所有,故原审判决驳回其此项诉讼请求错误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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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举办者、投资者在运营中的刑事风险(以民办学校为例)

上文中阐述了人格混同即可能涉及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司法实务中,也碰到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因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甚至被判刑的。其主要原因是,举办者在办学过程中,并严格不区分个体与学校,将个体与学校、财产进出混为一谈,财务账册不规范等,由此给举办者带来了巨大的刑事风险。从风险防控的角度来说,举办者每一笔的违规的出入账、每一次违规的行为都是将带来刑事追究的定时炸弹。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关键词“举办者”,共获得148个案列,侵犯财产罪35件,其中挪用资金罪9件、职务侵占罪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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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2017)粤0402刑初196号

民办学校举办者挪用学校资金被判1年

2007年2月,被告人罗某经珠海市香洲区教育局批复同意后正式创办了珠海市香洲区理想学校,该学校为全日制民办小学,被告人罗某任学校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份,王某入股香洲区理想学校,并占有学校48%的股份,被告人罗某占52%的股份。自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罗某利用其管理学校银行账户内资金及收取现金学费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学校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及收取的现金学费归个人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2020)浙11刑终96号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侵占投资设立的民办学校资产被判11年

浙江远大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系丽水外国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丽外)的举办者,此外远大公司无其他经营项目。丽外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属社会服务机构。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通过认缴人民币5000吕某1的方式成为远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于2018年10月24日当王某1丽王某1理事长,于2018年11月27日成为丽外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丽外对远大公司有应付款为由,在明知丽外与远大公司之间并无实际资金欠款的情况下,指使担任丽外和远大公司的财务人员吕斌将丽外账户内的款项先后多次转到远大公司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远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被告人王平已退还部分款项,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四、民非单位的改制

以民办培训机构/学校为角度

包括“双减政策”在内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基本已定,对于非营利性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学校改制显得尤为重要。当下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未对民非单位改制为营利性单位的实施细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倒是在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涉及民非单位改制的案例中,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将民非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资产、债权债务和业务全部由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对于不同主体改制的具体操作亦存在一定差异,不排除某些机构在改制过程中失去办学的资格,这是对投资者、举办者是极为不利的。小幅度的改制倒是先预先尝试,将学科类的转为非学科类的,但从本质来看,改掉的是业务范围,最出名俞敏洪的“新东方”培训学校目前开辟了网络直播带货等业务。但全盘改过于突进,无疑对举办者也是个考验。

所以全盘改制不一定是最好的出路,但是可以从寻求业务范围变更的同时去进一步的合法合规关联交易才是举办者目前所考虑的,毕竟这才是的唯一合法收入。

教育部在2020年10月24日公布的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379号(教育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教发提案〔2020〕132号)》第二条中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是可以关联交易,而非禁止,可做但必须规范按年度审查,原文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为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回应举办者诉求,教育部对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持开放态度。同时,为切实保障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避免相关方“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修订中,对关联交易作出规定,要求关联交易应该公开、公平、公允,合理定价,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等。”

该复函也明确了关联交易并非禁止的,也是实践中无法禁止的,一禁止就没有人愿意创办民非单位,执业一来打击了民间资本对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二来增加了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因此关联交易需要合规即自我风控。


五、民非单位的消亡

民非单位的消亡在法律层面上有两种方式,一为按法律程序注销消亡,二为法律更改后不存在了,即取消民非单位。从目前发展态势,不排除取消民非单位的可能性,毕竟该形式单位的存在有着历史的特殊性。

1.根据《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

(四)业务主管单位撤销设立决定的;

(五)终止业务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满12个月的,视同终止业务活动。

2.民非单位因破产注销

民非单位与公司、企业还是有区别,能否参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呢?答案是能。

根据(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里面回复到: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参照上述批复精神,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3. 民非单位或举办者构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这个罪名构罪要件之一是民非单位是否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但是民非单位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指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盈余不在举办者及成员中分配的社会实体,跟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还是极大区别,即投资人的开设资金无法取得资本收益,开设资金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因此笔者认为民非单位除开设资金外资产是可以被保全执行的,换句话说,若民非单位只剩下开设资金而不履行裁判义务,该情况下不应当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小结

本文简单地对民非单位从设立到消亡的流程以及在开设期间涉及到法律问题做了概括性陈述,想必特别在当下“双减政策”出台,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以及其他的投资者、举办者对自身法律风险和未来改制有了初步了解。笔者也将对民非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系统性针对方法,发扬其公益性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