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观点

姚某某玩忽职守罪

所属分类:无罪观点发布时间:2021-08-20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严重不负责任,由于过失,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认定姚某某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姚某某虽有玩忽职守行为,但一审法院认定其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其无罪。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沧刑终字第75号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某对不符合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某公司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行为,其行为与上百万元人防建设费未收取之间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姚某某与某某公司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认定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关键:

    1、从主观方面看,姚某某行为是过于自信的玩忽职守行为。

    姚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责任,但姚某某因为申请单位以往的申请材料都有许可证,就自信地认为申请材料中应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没有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就指示工作人员为该公司发放了许可证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对建筑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姚某某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玩忽职守。

    2、本案不存在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玩忽职守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案中某某公司以打欠条方式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该笔费用实际上以债券形式存在,而且事实证明案发后某某公司及时偿还了欠款。因此,该笔费用不属于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反,姚某某的行为并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只能视为普通的玩忽职守行为。

   3、姚某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与本案“重大损失”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一、姚某某的职责是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不是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后者的责任人是人防办公室,而不是并不负责收取该费用的姚某某。第二、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本案中建设费未被收取的事实在姚某某玩忽职守行为之前个就已存在,也就是说,建设费未收取“结果”在前、“原因”发生在后的关系并不符合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的因果关系特点,更不能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姚某某不应担责。

   综上所述,如果发生了某一危害结果,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