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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讼快讯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获“无罪”处理

所属分类:天讼动态发布时间:2021-08-19




检察机关指控

     被告人L某在经营网吧的过程中与S平台确定了合作关系,只要顾客通过S平台充值,网吧就可以额外享受佣金报酬。某天,被告人L通过手机登录S平台客户端后发现该客户端存在漏洞,其可以在手机上任意修改佣金比例。于是L将比例修改提高后,先后提现了资金若干。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L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经过对案情和证据材料的深入研判,辩护人认为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即认为本案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第二款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理解和适用也存在较大出入。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L某做无罪评价。

一、核心观点


      L某的行为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从客体角度而言,L某是利用S平台现有漏洞进行修改操作,未对平台的系统实施破坏行为;从主观心态出发,L某只是心存侥幸,希望通过私力救济方式“拿回”自己事先充值的金额(事实上并未足额拿回),其主观上没有破坏S平台正常运行的目的;从结果上而言,本罪是结果犯,需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且结果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既遂。然而,S平台并非系被告人L某修改佣金比例后无法运行,而是后台检测到异常后主动关闭了平台……辩护律师从上述几个方面出发,通过层层分析,并佐证以大量文献和判例,论证本案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观点。


二、处理结果


     在第一次开庭后人民法院迟迟没有判决,在足足过了8个月后,法院突然告知辩护人检察机关做了变更起诉,变更罪名为“盗窃罪”。 


、办案小结


     辩护人接到变更起诉的消息后百感交集,这个结果一方面验证了自己辩护思路的正确性,另一方面又将当事人打入了另一个地狱……从此罪到彼罪,从重罪到轻罪,从最终辩护效果而言本案并非不成功,然而结果终归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遗憾但又情理之中……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其罪数形态认定不一、罪名“口袋化”趋势明显等问题日益暴露。刑法第286条第2款的构成要件如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后果严重”、“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罪状该作何合理解释?这些问题在司法层面不解决将直接破坏本罪名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的准确性和正当性,目前也是辩护律师能够争取的辩护空间所在。

      期待相关部门能对本罪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尽快作出调整,平息实务当中的混乱,使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更好的发挥刑法规制功能。



律师简介


金君瑶

(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1、台州市律协辩论队成员,台州市第二届检律辩论大赛优秀辩手


2、《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的适用探析——以交通肇事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例》一文获得台州市律师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比赛一等奖、第七届浙江律师论坛二等奖


3、《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逻辑起点构筑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火墙——关于一起行刑交叉案件的思考》一文获得台州市律师协会优秀论文研讨会一等奖、第八届浙江律师论坛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