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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代价”——从一起安全头盔引发的命案说起

所属分类:天讼动态发布时间:2021-08-19

       近日黄岩发布官微消息:2019年6月12日上午9:45分许,赵某(男,院桥人,60岁)驾驶二轮电动车途经院桥新潮路与院路一级公路路口,因未戴安全头盔,被院桥交警中队民警扣车并教育。后赵某在步行至300余米外的新潮路院桥实验小学对面桥头处落水,被打捞上岸后,经医院急救人员确认已死亡。

 

      此事件中孰是孰非自会有定论,交警执法有无不当也自会查明,笔者暂不予评说,但此次事件透露出的社会现象,却发人深思。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成为除了老人小孩几乎“一人一车”的自行车王国,而近年来,电动车发展迅猛,中国成为了几乎“一户一车”的电动车大国。

 

据初步统计,目前电动车的社会保有量

已经超过了2.5亿辆。 

 

     电动车逐渐成为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它在给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因违规使用、违法行驶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驾驶电动车时不带头盔、玩手机、跷二郎腿、不看红路灯、横穿马路不顾来往车辆、边骑车边打闹、马路上大玩“杂技”、一辆电动车载多人……马路上的“电动车乱象”问题突出,久治无解。

      2019年4月15日,新的电动车管理标准正式实施,全国刮起一阵“电动车整治风暴”,各地交警部门加大对无牌电动车的查扣,对未戴安全头盔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也开展了集中整治。然而,在执法过程中,警民之间的问题却也从未停过。

 

     针对该类案件,群众总是指责执法不够“人性化”,笔者不禁想起此曾经有名交警发出感慨:中国社会讲究道德和人情,面对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警方执法就像双手抱着个热汤盆,既不能把汤洒出来,又不能让汤烫到手,只能小心翼翼地控制。

 

     事实上,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执法已经越来越人性化,但是抗拒执法的情况仍然存在,哪怕是为了老百姓的自身安全而采取的一些行动,仍然遭到抵抗,有的人甚至利用舆论以自杀姿态(是指不是以结束生命为目的,而以引人注意自己,达到警告、威胁、使人妥协或求助等为目的准自杀行为)作为筹码,要求执法人员放弃执法。这类人中,有一部分人员达到了逃避执法的目的,有一部分人员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一部分人却意外地失去了生命。


 

 

 

 

相关判例

 


      笔者搜索相关判例平台,发现执法过程中由于警民问题发生命案的判例不胜枚举,这一条条鲜活的生命离我们而去,是在为我们敲响警钟。促进警民关系和谐,才能避免此类事故继续发生。
 

 

一、执法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005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国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没有规范执法,致使被害人在高速驾驶摩托车时受到外在因素影响而发生事故身亡,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滥用职权罪1

【(2015)曲刑初字第127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超越职权、违反规定追截车辆,造成六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2

【(2015)民刑初字第36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董某某、耿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滥用职权,在没有对张某的超载行为立案并下达《强制措施执行书》的情况下,将张某的货车非法暂扣近两个月时间。身为超限站大队长的被告人段某某明知道暂扣张某的货车没有立案及强制措施手续,仍然对其货车非法暂扣,直至张某于2014年11月24日在超限站喝药自杀,被告人没有主动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2017)冀0822刑初166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执法对象涉嫌刑事犯罪

 

 

 

妨害公务罪

【(2016)湘0981刑初282号】

 

     执法人员在灯塔洲水域巡查时,发现“永红1号”挖砂船旁停靠了接砂船。因“永红1号”挖沙船无合法采砂手续,执法人员除对接砂船例行检查外,还予以劝离。被告人曹某某对此十分不满,跳上执法船,一路随同执法船在湖中巡查。11时许,在执法人员将被告人曹某某(系该船船长)送至“永红1号”挖砂船附近时,被告人曹某某突然从船尾跳入湖中。一名执法人员下水营救,在施救的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按压执法人员的肩膀,不让其换气。另一名执法人员也下水营救,船上丢下来两个救生圈,三人才稳定住,安全上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过失致人死亡

【 (2013)东刑初字第00130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在已经发现前方治超站点的道路上有数名正在行政执法的人员时,没有及时降低车速确保安全,在强行闯关过程中碰撞到一名执法人员,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罪

【(2016)鄂1083刑初178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让其父亲喝农药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手段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目的行为触犯了妨害公务罪,按牵连犯“择一重处断”的原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的矛盾冲突,在未来执法的过程中永远无法完全消失,相互指责并不能解决,关键在于如何缓和。笔者认为,还是需从双方共同着手:一是立法方面的完善,给予执法人员相应的执法权利保护;二是提升公民遵纪守法的素质;三是规范执法部门内部执法行为,加强执法保障体系;四是正确引导新闻舆论,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也只有这样,最终才能实现提高执法部门执法公信力和营造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

 

 

律师简介

 
 
 

奚陈虹

(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1、曾参与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荣获天台县“中国梦•我的律师梦”、台州市“中国梦•我的律师梦”系列演讲比赛一等奖、优胜奖

 

2、“台州市首届及第二届检律辩论赛”优秀辩手荣誉称号;台州市首届青训营“优秀学员”称号等

 

3、撰写《公权制衡原理在刑事辩护中的应用探讨——以鉴定意见为视角》、《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在“涉司”类辩护中的有效运用》等文章多次获得台州市律师优秀论文二等奖、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