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本文以职业放贷人为视角,审查放贷、收贷的全流程,并进行相关的法律分析,以助于指引职业放贷人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套路贷”犯罪。
1
职业放贷人不等同于“套路贷”人员
“职业放贷人”是指:
从事高息放贷,即民间俗称的“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个人。2018年4月24日,台州中院出台《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实施意见》,意在认定职业放贷人后审判时加强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力度。
“套路贷”是指: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只要实施了“套路贷”行为,就会构成犯罪。
2
高利贷和“套路贷”的区别
区别一
放贷目的不同
高利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谋取高额的利息;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谋取不当的财物。
区别二
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同
高利贷的借款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只不过约定的各种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中介费等等一切费用合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的部分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实际支付利息的,可就超不年利率36%的部分要求贷款人予以返还;
“套路贷”的合同由于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合同。
区别三
合同履行的意愿不同
高利贷人员希望借款人可以积极履行合同,以此获取高额利息;
而“套路贷”人员不希望借款人履行合同,甚至故意制造违约,以此来谋取不当利益。
区别四
行为表现方式不同
高利贷主要是为了谋取高额利息而实施暴力或者非暴力的催债手段;
而“套路贷”主要是巧立各种名目费用,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转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恶意转单垒高债务,最终通过暴力或者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方式索取债务。
区别五
催讨债务的合法性不同
高利贷催讨的债务,由于前期签订的合同合法,故催讨的是合法债务,特别是在催讨实际借款金额的情况下,法律上明确规定出借人在借款人违约后具有“催告”的权利;
而“套路贷”由于签订的合同仅是为了掩盖其之后的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催讨的也就是不合法债务,而催讨的金额显然也肯定会远远高于实际的借款金额。
通过对上述借款目的、履约意愿、合同效力、行为方式和债务合法性的法律分析,有助于职业放贷人比照上述情形对自己的行为予以准确的审查判断,对自己的行为予以适当的规制,最终达到防范“套路贷”犯罪刑事法律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