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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套路贷”犯罪审查判断指引

所属分类:天讼动态发布时间:2021-08-19
 
     近阶段以来,全国各地都在掀起轰轰烈烈的打击“套路贷”犯罪专项活动,2018年6月2日温岭市公安局召开摧毁特大“4.26”网络套路贷犯罪团伙新闻通报会,宣布抓获了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嫌疑人246人;杭州警方自2018年初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套路贷”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截至目前,已打掉各类“
套路贷”犯罪团伙46个,抓获团伙成员497人,涉案金额数千万元。
     
由于“套路贷”是近几年兴起的犯罪形式,现行法律未对该形式的犯罪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一时间以放贷为主业的职业放贷人纷纷谈“贷”色变,担心自己会构成“套路贷”犯罪,甚至要求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赶紧撤回起诉,导致某些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撤诉率畸高;另一方面,一些借款人纷纷以被“套路贷”为由拒绝还款,某地法院审理的某金额公司诉400余名大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学生以遭受“校园贷”为由,无一应诉,有些借款人甚至以被害人的身份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不予立案则选择上访。

     基于此,本文以职业放贷人为视角,审查放贷、收贷的全流程,并进行相关的法律分析,以助于指引职业放贷人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套路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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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不等同于“套路贷”人员

“职业放贷人”是指:

    从事高息放贷,即民间俗称的“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个人。2018年4月24日,台州中院出台《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实施意见》,意在认定职业放贷人后审判时加强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力度。

 

套路贷”是指: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只要实施了“套路贷”行为,就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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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和“套路贷”的区别

 

区别一

 

放贷目的不同

 

高利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谋取高额的利息;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谋取不当的财物。

 

区别二

 

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同

 

高利贷的借款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只不过约定的各种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中介费等等一切费用合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的部分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实际支付利息的,可就超不年利率36%的部分要求贷款人予以返还;

 

“套路贷”的合同由于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合同。

 

区别三

 

合同履行的意愿不同

 

高利贷人员希望借款人可以积极履行合同,以此获取高额利息;

 

而“套路贷”人员不希望借款人履行合同,甚至故意制造违约,以此来谋取不当利益。

 

区别四

 

行为表现方式不同

 

高利贷主要是为了谋取高额利息而实施暴力或者非暴力的催债手段;

 

而“套路贷”主要是巧立各种名目费用,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转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恶意转单垒高债务,最终通过暴力或者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方式索取债务。

 

区别五

 

催讨债务的合法性不同

 

高利贷催讨的债务,由于前期签订的合同合法,故催讨的是合法债务,特别是在催讨实际借款金额的情况下,法律上明确规定出借人在借款人违约后具有“催告”的权利;

 

而“套路贷”由于签订的合同仅是为了掩盖其之后的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催讨的也就是不合法债务,而催讨的金额显然也肯定会远远高于实际的借款金额

 

    通过对上述借款目的、履约意愿、合同效力、行为方式和债务合法性的法律分析,有助于职业放贷人比照上述情形对自己的行为予以准确的审查判断,对自己的行为予以适当的规制,最终达到防范“套路贷”犯罪刑事法律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