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案例

李某某贪污、滥用职权、受贿案(原系台州市玉

所属分类:天讼案例发布时间:2021-08-19

影响:

1、李某某的身份原系台州市玉环县水利局局长、玉环县泽坎线家具城至漩门段整治工作指挥部总指挥。

2、本案法院最终将贪污罪改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并取消一节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涉案金额减少一半。

3、本案曾被玉环县政府确定为重大要案。


公诉指控:1、(贪污部分)2006年至2009年期间,李某某没有经班子商量,私下与被告人杨某等人商量决定以公务费的形式向财务暂借资金额,用于指挥部少数人员的年底“奖金”发放,共19.6万元,最后由杨某用虚假合同、发票拿到财务报销冲抵财务暂借款;08、09两年春节前,李某某分别指使他人从指挥部财务处斩借6万、14万用以购买杭州大厦购物卡,再用其他发票将挂账的暂借款处理掉。

2、(滥用职权部分)指挥部从2006年至2009年,因李某某的滥用职权,分别造成国家损失30余万、1000余万、1000余万元。

3、(受贿部分)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借为名向方某某索贿28.8万元。


辩护要点:

1、指挥部在年底发放奖金及发年货,均是公款支出,购物卡我方证据可以证明是为公向相关领导拜年使用,均属违纪行为,不构成贪污。

2、关于滥用职权的第二节事实,主要在拆迁安置中起协调作用,具体工作由乡镇在做,考虑历史遗留问题,最后决定权在县政府,故不构成滥用职权。

3、滥用职权第三节事实,政府要求项目停止并对其用地进行征用客观上造成了五金城的损失,应给予补偿,最后商定957万元合理,且经过县领导同意,故本节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4、受贿罪部分,其中18万属借款,另10万系方某某主动行贿,曾让其拿回,不应作受贿罪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