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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专题

所属分类:热点聚焦发布时间:2021-08-24

2018年6月2日下午4时,温岭市公安局召开摧毁特大“4.26网络套路贷”团伙新闻发布会,该网络团伙涉嫌用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方式骗取巨额贷款,涉及全国各地受害人数千人,涉案金额达上亿元。瞬间这则新闻被整个台州律师甚至浙江律师朋友圈刷屏,这从人数和规模来看,是浙江目前查获的最大一起“套路贷”案件。

一、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套路贷的形式

套路贷”最终的目标是实现对受害人或其亲友的钱财的非法占有,所采取的手段包括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违约金、保证金、服务费、中介费等费用。对于受害人而言,最终的表现形式有三:

一为实际收到的借贷金额少于借条、借款合同等约定的借贷金额;

二为后续承担的违约金、利息、还款金额等远超想象;

三为应“套路贷”所谓“债权人”的要求,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继续被下一个“套路贷”团伙继续“套路”,导致借贷的“雪球越滚越大”。

对于第一种表现形式,“套路贷”的行为人往往通过制造“银行进账流水单”的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制造受害人实际借到高额借款的假象。在银行款项进账后,再要求受害人将款项全额取出,并以收取所谓保证金、服务费、中介费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再将相关款项从受害人手中收回。且在收回以上款项时,不向受害人交付收据、合同等证据材料。其结果是,整个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制造了受害人负有高额债务的假象,对受害人极为不利。

对于第二种表现形式,往往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方式实现,并且在受害人主动要求还款时,“套路贷”的行为人以躲避、拒不收款、故意制造违约事由等方式拖延时间,尽量扩大受害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并通过各种方式将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在时机成熟时,“套路贷”的实施者在以法院起诉、公安机关报案、暴力催债等方式要求受害人偿还债务。其结果是,相关证据造成了受害人需承担巨额违约责任的假象,暴力催债给受害人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

对于第三种表现形式,可归结为“套路贷”上的“套路贷”,即通过循环往复“套路”受害人的方式让受害人越陷越深。

由此可知,所谓的“套路贷”实际上是民间借贷领域骗取受害人钱财的诈骗、勒索手段。只不过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通过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虚增债务、固定对其有利的证据、暴力催债等方式最终实现了对受害人或其亲友钱财的非法占有。因此,“套路贷”的套路其实本身就是诈骗、敲诈勒索的套路,只是因为“套路贷”的行为人以看似合法的形式“迷惑”民间借贷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风险防控意识淡薄的受害人。其手段仍旧逃不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并以此为基础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

三、套路贷的具体流程: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四、目前关于“套路贷”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8年1月16日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0条明确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2. 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印发《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沪公通(2017)71号);

3. 2018年3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8]25号)

五、套路贷的判例

1. 瞿琪奇、应隽等诈骗案- (2017)沪0113刑初1232号

一审判决:被告人瞿琪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被告人应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唐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三名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某经济损失。

宝山法院对一起“套路贷”案件进行宣判

2. 乔佳敏诈骗案-(2017)沪0112刑初1921号

一审判决:乔佳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3. 何启春、张佳伟诈骗案- (2017)沪0107刑初1224号

一审判决:何启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张佳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各名被害人。二审维持原判。

4. 王映国合同诈骗案- (2017)沪0115刑初4336号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映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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