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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效力——系列一:意见性质辨析篇

所属分类:天讼动态发布时间:2022-04-08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进行修正后在刑事领域中正式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然而,由于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定位模糊,缺乏具体规范,导致学界和实践中围绕这一概念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争论,并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推行产生了不小的阻碍。本系列文章将从目前学界对于专家辅助人意见讨论的主流观点入手,分析相应观点利弊,并结合实务中的裁判案例,对实务中目前存在的不合理现象进行剖析,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未来改革方向及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合理定位做出建议。



一、我国专家辅助人概述

(一)我国刑事领域专家辅助人概念

专家辅助人概念在我国刑事领域最早确立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经过相关诉讼主体的申请及法庭的允许下可以出庭,并对案件中涉及到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之后在刑事诉讼法(2018)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沿袭了这一规定。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具体提出或者定义专家辅助人的概念,而是采取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进行表述,但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审判活动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称为“诉讼辅助人: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以便与鉴定人进行区分。后实践中习惯性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为“专家辅助人”。刑事领域也沿袭了这一称谓。根据相关法条进行解释,“专家辅助人”应为在相关专业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并能够运用自己的知识在诉讼活动中对专业领域问题提出判断意见的人。

(二)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功能

目前依据我国法律,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主要活动集中在庭审中,专家辅助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法官探明案件事实。从制度上进行分析,专家辅助人承担的作用主要是对鉴定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使法庭可以对专业晦涩的鉴定意见具有更清晰的认识从而不过度依赖鉴定意见。同时,专家辅助人制度为相关诉讼主体提供了对实践中作为“证据之王“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有效途径,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等方面存在重要意义。

二、学界关于刑事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的研究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和诉讼法学领域中长期以来对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和发表的见解的性质存在争议,其是否属于证据?如果属于证据那么接下来应该按照何种属性或者方法将其归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中?如果不是证据那么又该如何对意见进行认定?专家辅助人意见对法庭具有何种效力? 学界对于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性质进行过多种研究,有的学者认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疑或增强的质证或者依据专家辅助人专业知识而独立发表的意见,均应属于证据。该类学者同时认为 “专家辅助人意见不是当然性的都可以作为证据,只有涉及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专业分析推理得出的结论才具有证据的特点。”也有学者主张“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的意见,应属于“鉴定意见”的一种,因为依据法律专家辅助人在进行诉讼活动中参照鉴定人的规定。在证据类型上,有学者认为专家辅助人意见应为辅助证据,其可以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造成影响。这部分学者尽管内部之间对于证据属性存在争议,但都认可专家辅助人意见属于证据。另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主要作用是让法庭对专业性问题具有清晰的认识,并继而做出采纳与否的判断,因此其意见如辩护人意见一样对法官内心造成影响,同时可以对法官裁判案件起到信息支持的作用,不应该将意见视作证据。另外,学界还存在争议的地方即在于专家辅助人发表意见的范围,刑事诉讼法规定专家辅助人可以就其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那么对于超出鉴定意见但又在案件涉及专业范围内的问题,是否应当允许专家辅助人发表意见?发表的这类意见应如何处理,具有何种属性?由此同样产生了专家辅助人意见的附属性与独立性之争,即专家辅助人意见能否独立于鉴定人意见存在,未进行鉴定的案件能否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于这部分争论多可在上述证据性质争论中得到结论,因此不再单独进行叙述而与上述争论一并进行探讨。

上述学术争论主要可以分为“证据说”与“非证据说”而证据说又可以细分为专家证言说,鉴定意见说,弹劾证据说等,接下来笔者将对各意见进行展开分析。

(一)证据说

证据说的学者认为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从证据原理上可以被视为证据,所以应当在诉讼活动中把它视作证据,并进行相应的质证活动。同时,关于意见独立性问题,证据说的学者基本承认专家辅助人意见的独立性,即专家辅助人意见并不一定依附于鉴定意见,单独的专家辅助人意见即可作为证据并在法庭裁判时被采纳 。证据说的学者的分歧在于内部对具体的证据属性存在争议,具体如下:

1.证人证言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当从我国借鉴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的角度出发,结合证人证言广义上的概念,专家辅助人具体参与诉讼的流程等角度将专家辅助人意见归纳为证人证言。从流程来说,专家辅助人通过出庭的方式就专门知识进行说明,专家辅助人之间互相可以质证,同时专家辅助人还会接受相关诉讼主体的询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专家辅助人应是证人,其证言也应该作为证据使用。 该派学者提出,应该通过立法活动,或由最高院制定相关解释将“证人证言”扩大解释,并进行具体的分类,可以仿照英美制度将我国的证人证言体系中加入专家证言。还有学者认为,应该完全学习英美法系,将证人划分为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 持这部分意见的学者同时从反方面进行论证,如果不将专家辅助人意见作为证人证言,那么专家辅助人要接受询问就变成了一个矛盾的情况,专家辅助人为何可以对对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质证和询问也在制度上变得难以解释,最终反推出专家辅助人作为证人证言证据的优点。

2.鉴定意见说

该类学者认为法律应做出具体规定,从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的相似处出发,从其出具意见的过程出发,得出专家辅助人意见类似鉴定意见的结论,既而将专家辅助人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首先,从鉴定意见的属性入手,可以认为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和书面证据的结合,其次,鉴定意见结合科学规律形成。专家辅助人意见同样可以出具书面意见,也运用到了科学的手段,因此可以将专家辅助人意见与鉴定意见视为拥有一样的证据地位。 

还有学者从应积极提高辩护人地位,营造控辩平等的视角出发,提出既然专家辅助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规定,那么这就说明在诉讼活动的进行过程中,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具有基本相似的情况,因此其和鉴定人一样,有作证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其发表的意见也应该被相同看待,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也应当被视作鉴定意见,经过法庭质证后可以被采用并用来证明事实。 

3.辅助证据说

我国现有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何为辅助证据,但在司法解释和相关司法实践中已有辅助证据的应用,其对直接证据起到补充证明力的作用。从证据法的原理看,只要能够对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存在影响的,都应该被视作为证据。鉴定意见是意见而非结论,并不直接被法庭所采纳,需要在法庭中经过质证,在此过程中,如果专家辅助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攻击鉴定意见或者补强鉴定意见从而减少或者增强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那么专家辅助人意见就应该被视为辅助意见。有学者进一步认为,“专家辅助人意见,只应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而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因为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功能主要在于质疑鉴定意见的效力,而不是认定案件事实,应将其划分为辅助证据。 

(二)非证据说

持非证据说的学者认为,“专家辅助人意见在法律上没有纳入证据种类,其也不应属于证据,将其归入证据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 同时,持非证据说观点的学者们对于专家辅助人意见的独立性内部也存在分歧。一部分学者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解读,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见解而不是直接对案件事实提出意见,因此专家辅助人意见不能独立存在,必须针对鉴定意见发表,不得对超出鉴定意见的问题发表意见,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混乱。另一部分学者虽然否定专家辅助人意见作为证据,但认为为了理清事实真相,专家辅助人可以发表超出鉴定意见的意见,其言论虽不作为证据,但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查明事实和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在诉讼活动中发挥作用。实践中,可以将专家辅助人意见参照类比辩护人意见。 当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而鉴定人又不能按照专业知识进行补正或说明时,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鉴定,如若不能重新鉴定或重新鉴定后仍不能解释的,则按照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采纳鉴定意见,从而使专家辅助人制度实现对鉴定人制度的补充和制衡。相反,如果将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作为证据使用,则会衍生出如何对其意见进行质证、认证等程序问题,最终造成程序上的混乱。

三、总结

总的来说,在专家辅助人意见属于证据及非证据说两种大类观点中,笔者更倾向于支持证据说,非证据说否定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资格主要原因在于立法未明确前提下会对现有诉讼程序造成混乱,但该问题其实可以通过修法或进行法律解释来得到修正,如在民事领域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就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浙江省也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中第十五条规定“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鉴定意见或者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从而在民事领域将专家辅助人意见纳入到了法定证据种类之中;同时在刑事领域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款在《刑诉解释(2012)》第八十七条的基础上,正式将在无鉴定机构时专家辅助人报告从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明确为可以作为证据,既然专家辅助人报告可以作为证据,那么针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意见没有理由被证据体系排除在外,将专家辅助人意见定性为证据也不存在法律体系解释上的障碍。另一方面,从2012刑诉正式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以来,实践中虽存在不少案件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但在总体涉鉴定案件中,专家辅助人出庭占比仍然非常之小,且辩护人虽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意见常常得不到足够重视,甚至有些法院判决中完全不会提到辩方专家辅助人观点,因此将专家辅助人意见确立为证据在实践中有其必要性,具体实践判决分析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详细展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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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戬:《“专家”参与诉讼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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