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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购车——究竟是机会还是风险?

所属分类:天讼动态发布时间:2022-02-24

 “零首付、零利率、零担保…”一时间零首付购车的诱人广告卷土重来,虽然是老酒装新瓶的模式,仍然吸引了众多关注。然而,这些“零首付”是真的吗?

     零首付买车顾名思义是指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在一定活动期限内推出的针对特定车型无贷款首付的汽车贷款,具有贷款额度高、无需支付首付等特点。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

     因此纯粹的零首付购车是违法的,实践中这部分款项多由销售方或中介机构等垫付。

     看似便利的消费背后,往往潜伏着意外的危机,在零首付购车的鲜丽外套下,套路贷、高额服务费等风险也逐渐浮出水面。


一、套 路 贷


      套路贷并非是新出现的法律术语,也不是罪名,是指行为人利用一些所谓的套路来达到非法的目的,例如虚假宣传、制造虚假流水等,区别于民间借贷以及高利贷。

(一)车辆登记在购车人名下,但购车人被“要求”签署多份空白的抵押借款合同以及委托书,后期车辆被他人擅自抵押贷款

案例:(2019)闽01刑终1426号案件

      被告人从事“零首付购车”业务,替被害人垫付了车辆首付款,并协助办理了小额贷款及该车的银行贷款,让被害人签署了贷款方、居间方均为空白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提车当天,被告人向被害人隐瞒可以提车的事实,让被害人签订提车授权书、委托书后将该车提走,并把该车及上述空白质押合同交由林某进行贷款。

(二)分期还款期间故意制造条件让购车人无法还款导致违约,后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

案例:(2020)粤03刑终821号案件

      被害人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零首付购车合同并办理购车贷款,贷款直接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待被害人成功贷出第一笔购车款后推荐另一家关联贷款公司办理二次贷款。二贷过程中犯罪团伙不给被害人办理足额购车款,并以二贷公司审批的金额有限为由让被害人自己筹钱交清其余购车款等理由拖时间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导致被害人不仅提不到车还要每月归还贷款及高额利息。在被害人自己筹到钱交清购车款提到车并按期还款的情况下,该团伙又以被害人车辆GPS异常、月供逾期等借口逼迫被害人立即一次性连本带利结清购车款,并用把车强行开走卸掉轮胎等各种硬暴力、软暴力对被害人实施敲诈、非法拘禁行为,逼被害人支付高额费用。

(三)汽车贷款首付汽车贷款首付第三人以购车人名义办理车贷,并诱骗购车人签订多份空白合同。提车后第三人利用原空白合同的陷阱在原车价上加价导致购车人放弃提车,后车辆被第三人抵押变卖

  案例:(2020)冀0804刑初9号

      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以被害人名义进行车贷开展零首付购车业务,以“再次、多次抵押及最终车辆变卖能够得到一大笔款”等理由,诱骗被害人签订逾期变卖书等大量合同。在逾期变卖书中设置陷阱,约定“如果此车逾期10天,无法偿还本息,委托人同意将车出售”,但未约定受害人提车的具体金额。车辆从4S店提出后,被告人将车辆任意加高价,致使被害人放弃提车,在未告知被害人的情况下将车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抵押变卖,致被害人既没有得到车,又背负巨额贷款。


二、多名目金融服务费


      “金融服务费”通常指的是放贷者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手段,即通过低息吸引客户的同时在利息外收取费用。汽车销售方以低利率为幌子,实则巧加名目以出场费、信息服务费、咨询费等收费。

案例:(2018)云2528刑初74号

     被告人与被害人联系的过程中一直隐瞒其真正的身份,从未向被害人表明要收取服务费,而事后称要支付定金和金融服务费,且其事后也没有把定金和金融服务费支付给相关机构,而是占为己有,肆意挥霍。


三、保证金不退还


      由于零首付贷款购车的特殊性,可能会被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约定在还完贷款后退回,但很多消费者往往在还完贷款后拿不到这笔保证金。

案例:(2020)冀0302民初10305号

      原告贷款购买汽车一辆,并由汽车销售公司提供担保在银行办理贷款。被告收取原告保证金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xxx交来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然而在原告还清购车贷款至今,汽车销售公司也未如约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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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经营主体的法律风险


(一)骗取贷款罪

      部分汽车销售者通过虚开发票绕过监管以推行“零首付”购车。如果通过虚开发票的手段办理贷款不能够按时还款,无论是汽车销售者还是购车者可能都会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骗取贷款罪。

案例:(2021)甘0402刑初31号

     被告人为了大额贷款,在和陈某、陈某1经营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通过上述公司购买虚开购车发票二张,被告人在拿到该虚开发票后,均在银行办理了贷款,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40万元以上。

(二)单位员工犯罪

      在零首付购车中,汽车销售主体也可能成为受害者,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司对员工的监管不到位,员工利用公司监管漏洞趁机获取非法利益,造成公司损失。销售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人员的监管力度,防止其勾结外来人员給公司造成损失。

案例“(2019)”豫01刑终774号案件

      秦某以零首付购车为噱头替客户办理购车,垫资人彭某支付购车首付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尹某为客户办理银行分期手续。秦在客户不清楚实情的情况下签订相关抵押协议、借条、委托书等手续,购车后彭等人将车辆控制,未交与客户,后彭等人将车辆上的GPS拆除并将车辆变卖。因涉案车辆未能按时还贷,造成担保第三方被害单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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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面对“天上掉馅饼”的事情一定要有警惕意识, 防范注意本篇提到的风险,这样可以较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权益。除了“零首付购车”陷阱外,还应警惕其他高风险购车方式,譬如贷款买车变融资租赁、“买币送车”陷入“套路租”、积分返现平台骗局……如果意识到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和厂家投诉或者报警,同时保管好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