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观点

王某等偷税案

所属分类:无罪观点发布时间:2021-08-20

《刑法修正案(七)》对偷漏税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新增了追究逃税行为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等人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之前。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时,《刑法修正案(七)》还未生效。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王某等人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无争议。需要说明的是,要明晰逃税罪责任阻却事由的适用条件,尤其是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税务机关下达追缴税款通知的不同方式、对于纳税人补缴应缴纳的时间限制等。上述问题的解答,还要还原偷税罪阻却事由的立法根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终字第705号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以及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了修改。据此,改判无罪,具体如下:

    1、《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了逃税罪的罪状与法定刑,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王某等人已通过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的方式接受行政处罚,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等人行为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宣判后二审审结前,法律发生了变更。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所确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一审所作判决仍未生效,二审法庭根据新的规定,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作了无罪处理。二审的处理结果,无太大争议。具体到该案中,要明确《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第4款的立法根据和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