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拾萃

谈法援案件中的证据认定问题

所属分类:刑辩拾萃发布时间:2021-08-20

        最近接到一个法律缓助的案件,是一个绑架、抢劫的案件,被告人至始至终都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就是所谓的“零口供”案件。有可能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虽然被告人在ATM取款机视频监控截图上写上“此人就是我”,并签名捺印,也在天网抓拍的车辆截图上写上“开车的人就是我”并签名捺印,但被告人之后还是选择沉默,或许被告人抱有侥幸或顽抗的心理,不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

        不管是什么原因出现了“零口供”的情形,我觉得办理这种案件还是要慎重对待,这也是符合平衡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取向。

        目前本案的证据中只有被告人的两次自认的签名及被告人的母亲指认能证明此次犯罪行为是被告人所为,但被告人在什么情况下进行签名自认的,我们还无法知道。另外我觉得被告人的母亲陈述前后也有矛盾之处(母亲说被告人离婚后,就在外面没有回家了,下面又说取款视频里的人是其儿子陈士华,他穿的衣服和鞋子往平时都有看到他穿过),并且她是凭着主观臆断来指认被告人的。(她说:我是他妈妈,儿子我一看到就认出来了,就算他带着帽子和口罩,往也能认出来。)

        还有一点值得可疑之处,受害人的父亲在第一次陈述中没有说出去哪个亲戚家寻求帮助。后来在2016年2月26日的笔录中说出了亲戚的名字,公安机关也为这个亲戚做了笔录,说“我的亲戚来到我家里,告诉他的女儿被人绑架,对方索要200万。我说让他报警,他说再等等,说好之后,他就出门了。到了第二天,我向亲戚了解情况,他说女儿已经安全到家了。”看似平常的表述,却又不符合逻辑之处,作为受害人的亲戚,在得知受害人被人绑架之后,还能淡定的等到第二天下午才询问情况,这不符合常理。

        我觉得本案除了以上疑点之外,对于2万元抢劫所得款项,侦察机关在被告人的出租房内搜查的时候并未发现,对款项去向也未作进一步调查。

        综上所述,我认为还是应当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尽我们所能去为被告人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