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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拾萃】具有多重减免情节,能否突破只降一格的规定?

所属分类:天讼动态发布时间:2021-08-19
天讼律师 今天

案例一:被告人高某某受贿25万元。2013年1月,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退赃,还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他人涉嫌收受贿赂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一审法院认为高某具有自首、立功、退赃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检察院提请二审法院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判处刑罚足以实现罪责刑相统一,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依法改判高某有期徒刑五年。(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131219)

案例二:被告人湛某某敲诈杨某80余万,徐某某提供帮助,后杨某报案未果。一审法院认为湛某某、徐某某犯罪未遂,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处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检察院认为徐某某的量刑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减轻处罚的幅度限制的规定,提起抗诉,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具有多重减免情节,能否突破只降一格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两个以上减轻情节不能突破只降一格的规定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该条规定已经明确了如果存在三个以上量刑幅度,具有减轻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故无论被告人有多少个减轻处罚情节,也不能跨幅度减轻处罚,突破降一格的规定。

     对此,最高院刑事参考案例第786号明确:“这一规定明确了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而不能跨越量刑幅度判处刑罚。因此,对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不能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和适用》100页有“两个以上减轻情节或者既可减轻处罚又可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则可以突破只降一档的规定”的内容,似有两个减轻情节可以突破只降一格的表述,但笔者认为,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修改之前,仍然应当坚持罪行法定原则,不能突破只降一格的规定。

      故而,在司法实务中,如果仅具有以下多种减轻情节的被告人,仅能在法定刑的下一个幅度内判处刑罚:



二、具有多重减免情节的,可以突破只降一格的规定



  1. 《刑法》第六十三条仅是针对减轻处罚量刑幅度的限制,并不包含免除处罚的多功能从宽情节,故对具有多重减免情节的被告人突破下降一格的量刑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 被告人具有免除处罚情节,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人身危害性明显减少,一个可能被免除处罚的被告人,却不能突破只降一格的规定,这明显不符合逻辑。

       故而,在司法实务中,笔者认为,如果具有以下多重减免情节的被告人,可以突破只降一格的量刑幅度:


结语

      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情节,在从宽的程度上应当是依次递进、彼此衔接;三者既不交叉重叠,也不能前后脱节,共同构成一个逻辑缜密的从宽处罚体系。故对于具有多重减免情节的被告人量刑时,应同时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又要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最终给予被告人一个科学合理的量刑。


律师简介


▲朱艇   联系电话:13867601020


     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台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秘书长,第三届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台州市人民警察学校外聘教官,台州市广播电视大学特聘导师,椒江区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执业以来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现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及刑事非诉讼、企业刑事合规工作,至今已办理诸多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其中有“台州市市立医院医生割喉案”“台州市首例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李某某故意杀人案”等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并有诸多案件获得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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