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动态

这是来自天讼所的春节刑事风险防范指南,请查收!

所属分类:天讼动态发布时间: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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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2月,大年三十的钟声也即将敲响。


每逢春节,过个阖家团圆的热闹春节是我们每个人的心愿,但热闹之余,一些不经意的行为可能就会触及法律的红线,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犯罪。


天讼刑事风控团队在节前特意梳理了春节期间需要注意的一些易涉刑事风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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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驾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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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


      春节期间,亲朋好友相聚时自然免不了小酌几杯。很多人会抱着侥幸心理,推杯换盏后仍坚持驾车。如果驾驶人员酒后驾车达到“醉驾”程度的,即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则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若发生事故,还有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有逃逸行为,更可能处三年以上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指引之危险驾驶罪】(2019)浙1002刑初276号


裁判要旨


2019年2月15日0时29分许,被告人陈某无驾驶汽车资格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往西150米处被交警设卡查获。经检测,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陈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指引之交通肇事罪】(2017)京01刑终785号


裁判要旨


2017年1月2日晚间,被告人常某与被害人邱某、冯某、张某一同饮酒。当日22时许,常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内乘被害人邱某、冯某、张某,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海淀区苏家坨东路北口时,车辆坠入北侧河水中,致被害人邱某、冯某、张某受伤,同时造成车辆损坏。当日被害人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常某饮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又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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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春运在春节中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活动,其承载着成百上千个家庭团圆过节的梦想。而春运中的客运司机肩负着乘客们的人身安全,一旦因为司机的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定引发交通事故,司机和公司相关的主要负责人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犯罪。

【案例指引之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云0103刑初344号


裁判要旨


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查某持实习期内驾驶证驾驶公交车,行车下坡时采取制动措施,导致车辆发生侧翻,将路过的被害人王某压至车下,后查某将王某移出车外,导致王某胸腹脏器损伤死亡,乘坐该车的被害人岳某轻伤一级。经检测,肇事车辆的转向系、制动系不合格。


法院认为:肇事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以及被告人查某违反规定,持实习期内驾驶证驾驶公共汽车上路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车辆安全运营负有组织、管理职责的被告人李某、杨某、丁某,没有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最终,法院判决查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李某等三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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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小赌适怡情,大赌会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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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亲朋好友相聚时,有时难免会打麻将玩纸牌,高兴之余还会带点“经济刺激”。虽然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但若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赌资较大的,轻则要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重则触碰刑法红线,还有可能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刑事犯罪。


●【案例指引之赌博罪】(2016)浙1122刑初189号


裁判要旨


2015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陈某、虞某在缙云县新碧街道上小溪村操场附近的棋牌室内、上小溪村上中路58号内及上小溪村老人班附近他人老房子内以“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十一场次,参赌人数每场十余人,共计非法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元。


法院认为:陈某、虞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达人民币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虞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案例指引之开设赌场罪】(2016)粤5281刑初330号


裁判要旨


2016年2月17日至19日间,被告人吴某、吴某丙在普宁市船埔镇新联村吴某丙家门口的铁皮屋开设一赌摊,以赌“大小”“牌九”的形式吸引周围群众参与赌博,每天参赌人数约20多人。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与一般的开设赌场有本质区别,时间是发生在春节期间,带有娱乐性质,且参赌人员都是同乡亲戚等意见。


法院认为:吴某、吴某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及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吴某、吴某丙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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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打架成本高,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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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期间亲友聚会活动多,吃饭喝酒、旅游等等的过程中免不了会有磕磕碰碰、误会等情况发生。但有些人由于脾气火爆、酒后发酒疯等发生互相推搡甚至打架斗殴等过激行为。殊不知,冲动之下的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刑事犯罪,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案例指引之寻衅滋事罪】(2018)浙0213刑初230号


裁判要旨


2015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白某在饭店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遂纠集袁某(已判刑)等人采用刀砍、棍打等方式对被害人白某进行殴打,致使白某右手、胸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白某右手及胸部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吴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指引之聚众斗殴罪】(2019)苏0722刑初572号


裁判要旨


2018年1月21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等人在KTV门前与666包间的多名客人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刘某遂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凌晨3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到场后误将正准备离开的288包间客人李某1等人当成与刘某发生冲突的人,并指使被告人刘某、张某、陈某(2003年6月8日出生,另案处理)等人上前斗殴,被告人刘某等人随即冲向李某1等多人,被告人张某将手中的啤酒瓶砸向对方车辆,双方随后发生争执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陈某使用匕首将李某1、李某2捅伤。经鉴定,李某2为轻伤二级,李某1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刘某为逞强斗狠而纠集赵某等人进行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指引之故意伤害罪】(2019)湘07刑初9号


裁判要旨


2002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邵某与同案人谭某(已判决)等人发现其女友肖某与被害人邓某在“小白音乐茶座”唱歌,邵某心中不悦,将肖某叫至街道上质问,邓某随后跟出,与邵某发生争执,谭某见状对邓某推搡,与邓某发生扭打。邵某遂从附近一快餐店厨房内拿得一把菜刀,朝邓某颈部砍击一刀,谭某捡起邵某丢弃的菜刀又朝邓某背部砍了一刀。尔后,邵某与谭某逃离现场,邓某在送医途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邓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砍击颈部,导致左侧颈内静脉完全断裂,颈内动脉不完全断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邵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指引之故意杀人罪】(2015)耒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要旨


2011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与谢某甲、谢某杰、邓某、谢某龙(因本案均已判刑)等人在酒吧一包厢参加朋友聚会。因蒋某和谢某甲曾经被金南村的梁某(外号“山羊”)打过,得知隔壁包厢有金南村的人在玩后,蒋某等人便商量去报仇。酒吧老板知道他们有过节,喊他们到大厅想从中调和(未果)。蒋某等人回到包厢越想越烦,谢某杰、谢某甲打电话叫李某送凶器过来(准备打架)未果。后得知隔壁包厢只有梁某一个金南人,谢某龙提出搞梁某,蒋某等人均表示同意,遂由谢某杰带头,蒋某等人紧跟着来到包厢门口,谢某杰推开包厢门喊:谁是“山羊”,梁某走到包厢门口就被谢某杰、谢某甲、邓某三人抓着,三人各抽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对着梁某乱刺。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蒋某为报复被害人梁某,积极参与商议,并在同案犯谢某杰等人的纠集下参与斗殴,为谢某杰等人持械刺死梁某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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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消防连万家,安全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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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节日气氛最浓厚的象征便是燃放烟花爆竹。虽说出于大气环境的考量,近年来许多地方规定了禁放令,但因为燃放而引发的事故却没有因此杜绝。

       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轻则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导致民事侵权案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重则导致人员伤亡、加油站爆炸、森林失火等事故,除了面临巨额的赔偿,还可能涉嫌失火罪等刑事犯罪。

●【案例指引之失火罪】(2014)甬慈刑初字第865号


裁判要旨


2013年2月6日,被告人陈某在被告人孙某处购买了17个烟花爆竹。当日19时许,孙某将烟花送至慈溪市某小区。陈某要求孙某等人在小区划定的烟花爆竹燃放指定点以外的一花坛边摆放好并燃放烟花,烟花摆放位置位于小区16幢楼南侧,距16幢楼约21米。当日20时许,陈某等人在燃放烟花过程中,烟花窜入该小区16幢引发火灾。经鉴定,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1422866.61元。


法院认为:陈某、孙某因过失行为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失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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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

公民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风险,而公司如果在现实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了消防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公司的相关责任人也有可能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刑事犯罪。

【案例指引之消防责任事故罪】(2017)浙1023刑初452号


裁判要旨


被告人厉某、熊某、徐某及许某(另案处理)系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股东。2014年2月,四股东商量重新装修足馨堂并增设汗蒸房。2014年8月26日,由厉某代表足馨堂同装修公司签订包括增设汗蒸房在内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8月至12月,东方尚雅公司对足馨堂进行设计和施工。2015年1月,足馨堂增设汗蒸房后未经消防审批即对外营业,之后被多次行政处罚。2016年1月13日,天台县消防大队下发竣工消防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其中一条为设置汗蒸房,并要求足馨堂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复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2016年4月,被告人朱某主动联系厉某,双方商定以19万元的价格由朱某代办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朱某遂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帮助足馨堂取得使用性质为足浴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之后足馨堂恢复汗蒸业务并对外经营。2017年2月5日17时20分,足馨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和16户房屋受损的严重后果。经鉴定,起火原因系汗蒸房电热膜导电部分故障产生局部过热,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足馨堂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存在严重缺陷,使用的电热膜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经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四被告人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厉某、熊某、徐某、朱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厉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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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活动莫夸张,

犯法必把自己伤。

注意行为过好年,

天天过节笑开颜。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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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虹颖

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1、台州市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一等奖

2、《“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辩护策略》一文获得台州市律师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比赛一等奖、第九届浙江省律师论坛论文三等奖

3.《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探究和律师业务拓展》一文获得台州市律师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比赛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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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晴

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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