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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鹅冤”的法律分析

所属分类:天讼动态发布时间:2021-08-19

2020年7月1日,“逗鹅冤”横空出世,瞬间成为网络热点,“吃瓜群众”对此津津有味:“号称‘南山必胜客’的腾讯竟然被骗了?此事与“老干妈”有关?是被骗还是联手宣传?······”



真相到底如何?先来捋捋事情经过:



一纸“裁定”掀起千层浪。


腾讯表示,老干妈拖欠广告费不付,自己无奈起诉申请冻结相应欠款金额。


这下可把老干妈急坏了,“关我啥事?我从未与你进行过商业合作,你认错人了!我帮你报警。”


大家搬起板凳准备“吃瓜”之时,故事出现反转了——竟是腾讯被骗了!




据警方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曹某、刘某利、郑某君三人为获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用于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来获取非法利益,伪造老干妈的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


故事发展到此,各位看客实实在在吃了一个“大瓜”,甚至新造了一个词“逗鹅冤”。



那么,企鹅状告老干妈事件,其中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笔者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做以下概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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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角度——表见代理


在此次“企鹅被骗”事件中,曾有网友评论:上述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老干妈是否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毕竟企鹅已经很卖力地给老干妈做宣传了。


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4点:

1.行为人系无权代理;2.行为人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回归此次事件,上述三人系无权代理毫无疑问。


但是其三人是否具备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以及本次事件的主角企鹅又是否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呢?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上述三人伪造了老干妈的公章,表面看来似乎是具备了外观表现,但企鹅作为上市公司在上述三人此前未代表老干妈与其有过合作的情况下,轻信其身份,应当存在过失,故该份合同对老干妈不发生效力,即不构成表见代理。


当然,毕竟企鹅为老干妈打了这么久的广告,老干妈对此是否知情,有待商榷,如果老干妈对此知情,其默认的行为,又要另当别论,尚未废止的《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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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角度——伪造公司印章、诈骗、合同诈骗



(一)罪名分析



1.伪造公司印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关指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从《警方通报》来看,三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事实相对清楚。


2.诈骗VS合同诈骗: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系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罪要件时,且系通过签订合同方式实现的诈骗目的,那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也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属于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之一。


回归此次事件,三人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但是否构成犯罪,还与本案的金额息息相关。


虽说,企鹅目前因此的损失高达1600余万,但该金额非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的金额。本案合同诈骗的金额应当系三人骗取的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的价值。


而网络游戏礼包码属于虚拟财产,目前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可以成为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尚存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犯罪对象的判例。



(二)罪名何去何从?



结合本案,上述三名行为人通过使用伪造公司印章签订合同达到骗取财物目的的,系刑法上所说的“牵连犯”。




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即,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


而刑法上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往往是择一重处。通俗来说,哪个罚的更重,就定哪个罪。


企鹅状告老干妈事件,还在持续调查过程中,同时,该事件也给广大的看客提了个醒,作为上市公司的企鹅面对诈骗行为尚且如此“被动”,作为普通群众的我们更应当小心谨慎。


律师简介

1590368417997498

张莹莹


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方式:15057601068


1、黄岩区首届检律论辩大赛优秀辩手;

2、黄岩区青年辩论赛十佳辩手; 

3、台州市律协辩论队成员,获得台州市第二届检律辩论大赛优秀辩手称号;

4、《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逻辑起点构筑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火墙——关于一起行刑交叉案件的思考》一文获得台州市律师协会优秀论文研讨会一等奖、第八届浙江律师论坛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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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刑法规制——以新冠疫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为视角》一文获得台州市律师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比赛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