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动态

【天讼观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冷思考”

所属分类:天讼动态发布时间:2021-08-19


  上述场景在庭审过程中时有出现,被告人的“口认、心不认”“审判长一直要敲法槌释明认罪认罚”“公诉人的撤回警告”以及最后“辩护人的沉默”,不仅让人思考:如此认罪认罚,它的意义何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源于2016年开始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目的是为了强化庭审的功能,但如所有案件都按照庭审实质化标准审理,法院将不堪重负,故而需要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配合庭审实质化改革所推出的六项完善配套措施之一。



当前实务中的困惑在于,本来应当通过庭审实质化方式审理的繁琐、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由于种种的原因,当事人最终选择了认罪认罚,以获取量刑的从宽,然内心实是“心有不甘”,最终本应是庭审实质化改革配套措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反而成为了“主角”。





      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基于对案件证据的研判,出于为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可以提出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倾向性意见,但不能逼当事人签字,甚至充当第二公诉,这无疑是对律师辩护制度的一种伤害。

      如果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况下,当事人还仍然坚持,说明案件可能存在较大争议的,这种争议,通过法庭的调查可能可以查清,并最终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定罪量刑。实务中就已出现了签署认罪认罚了被告人判重,没有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反而判轻的案例。另外,对于此类有争议的案件,法院本可以根据案情依法独立判决,如果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反而是一种“制约”,容易引起抗诉。



此时,辩护人纵有多么慷慨陈词的意见,也会黯然失色。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当庭是否只能发表“套路辩”意见(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0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陈国庆副检察长在《法制日报》上发表观点认为:律师辩护权具有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并非无限,律师不能违背被告人的意志,而依法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律师依法不能坚持做罪轻辩护。二是如果被告人认罪,关于事实问题,若符合案件实际,律师不应反驳。如果律师认为法律适用和重大证据上存在问题,则可以依法提出法律上的辩护意见。

     故而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辩护人就案件的法律适用和重大证据问题仍然可以发表辩护意见,甚至无罪意见,2020年1月3日《人民法院报》: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影响具结书效力。



这类案件,除了律师有一定的过于自信的因素之外,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存在另外一个突出的问题,“套路判”: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较轻,当事人和律师心满意得的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不再详细发表意见,结果法院最后判决的时候,认为公诉机关量刑不当,予以调整,甚至加重判决。此时,认罪认罚也签署了,辩护意见也来不及再详细发表了,似乎有种被“套路”的感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是国家公诉权的减让,不是国家审判权的前移,并未改变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正裁量刑罚的职责。故而,为避免被“套路”,法院阶段的庭前沟通仍然必要。



另外,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41.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庭审结束后,还要通过向检察院了解法院有无告知来及时调整辩护策略。



 / 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是被告人量刑的优惠,不是辩护律师的全部!作为辩护人,要通过积极的辩护争取量刑,不应该选择沉默来换取量刑!


原创文章 转载请先联系作者
原创文章 转载请先联

律师简介
朱艇律师

朱艇   


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      联系方式:13867601020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委员会委员,台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秘书长,第三届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台州市人民警察学校外聘教官,台州市广播电视大学特聘导师,椒江区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中国轻工企业投资发展协会法律事务部委员。

     执业以来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现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及刑事非诉讼、企业刑事合规工作,至今已办理诸多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其中有“台州市市立医院医生割喉案”“台州市首例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李某某故意杀人案”等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并有诸多案件获得无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