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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拾萃】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情节严重”的实务认定

所属分类:天讼动态发布时间:2021-08-19

引言:自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来,一大批黑恶势力被查出,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深水区,“打伞破网”成为下一步的主攻方向,对“关系网”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已侦破的涉黑案件,按照存量清零要求逐案筛查,一大批背后的保护伞被查出,与之对应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始大量适用。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自1997年修订刑法后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入刑,并经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调整了量刑,将之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档次由之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而,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情形,将直接决定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笔者通过在聚法、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通过检索“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性质罪”、“情节严重”、“刑事案件”等关键词,共总结整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情节严重”情形判决、裁定书共计53例,具体分类如下:



01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案例指引1】(2019)京02刑初102号

裁判要旨:

      邰德强担任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琉璃河派出所所长期间,帮助以陈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组织他人从云南出境赴缅甸赌博;放纵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

     邰德强纵容以陈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他人从云南出境赴缅甸赌博;先后三次包庇、纵容该组织及其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02

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案例指引1】(2020)粤1403刑初100号

裁判要旨:

      钟启祥在任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治安等工作上的便利,多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开设赌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

      钟启祥在任派出所副所长期间,明知李某等人违法犯罪活动,打电话告知清查行动、警情较多时打电话告知不要开档,长时间故意不查处,纵容赌场聚赌,多次包庇、纵容,致使赌场逃避打击,得以顺利非法经营这么长时间,钟启祥的行为是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案例指引2】(2020)辽12刑终55号

裁判要旨:

     李军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对于石某及其成员长期、多次实施的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予以查处和打击,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降格处理,还跟办案民警说情,徇私枉法。多次纵容以石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

     李军多次纵容以石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03

      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案例指引1】(2019)川1503刑初97号

裁判要旨:

      李柏利在其担任淮阳县公安局副政委、副局长等领导职务期间,明知李佰红等人有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故意不闻不问,暗中支持、操纵调解了事,对李佰红等人予以包庇、纵容,致使李佰红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壮大,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柏利身为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负伸张正义、惩治犯罪的公务,却在明知或应当知道李佰红等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予以包庇、纵容,帮助李佰红等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李柏利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04

     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案例指引1】(2018)豫0381刑初202号

裁判要旨:

      孙海报担任兴华镇党委书记期间,明知狄某及其团伙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该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未认真审核,致使狄某的侄子被违规发展为中共党员,狄某违规当选为县级人大代表;授意他人伪造材料,帮助董寺村被顺利评定为洛阳市级生态村,使狄某犯罪团伙获取政治荣誉,且在狄某及其团伙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被调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干扰、影响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查禁。

法院认为:

      被告人孙海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情节严重,判决被告人孙海报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案例指引2】(2019)琼96刑初40号

裁判要旨:

      梁碧洪担任屯昌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期间,在组织查办案件中,明知郭斌是该犯罪团伙头目,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郭斌逃匿。

法院认为:

      被告人梁碧洪在组织查办“4.20”及“8.31”案件中,明知郭斌是该犯罪团伙头目,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郭斌逃匿,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判决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05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案例指引1】(2019)云2926刑初76号

裁判要旨:

      被告人杨仁伟在担任大理市紫云派出所所长职务期间,明知以邓某、翁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组织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在相关娱乐场所长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还收受翁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并使用手机短信通风报信,虽多次对动漫城的赌博行为进行罚款处理,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相关娱乐场所长期组织进行违法活动未进行查处,致使以邓某、翁某等人为首的犯罪组织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得以逐渐壮大。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仁伟的行为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仁伟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与案件事实相悖,不予采纳。被告人杨仁伟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