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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的胜利丨一起二审认定立功改判的案件

所属分类:天讼动态发布时间:2021-08-19


2019年8月1日下午,结束一起在路桥法院公开庭审的涉恶案件后,我随即接到了另一起案件的家属来电。电话里传来的是家属疲惫中又带着喜悦的声音,“律师啊,这段时间谢谢你们了,二审认定我老公构成立功了······”

 

听到此处,心生欢喜。

 
 


 
 

“立功”二字,说说容易,争取过程不易。

 

 

尽管当时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详细记载了同案犯的到案经过,但由于同案犯的否认,“立功情节”陷入僵局。

 

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确实存在打电话找人“稳住”同案犯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起到实质性的协助作用,故立功情节不予以认定,对其协助行为仅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判决结果出来后,家属一度难以接受,但考虑到二审改判的难度,他们又准备放弃,“律师啊,我们家里人虽然也觉得应该构成立功,但现在判都判了,有什么办法?还是算了吧。”

 

一句“算了”,包含了多少情绪?不是局中人,不懂此中意。那种无力感,大约只有经历过的人才明白。


言如此,心中带苦,鼻尖泛酸,难道我们能做的仅止步于此?

 

在上诉期限里,我们多次与家属进行沟通,同时表示,如果他们想要上诉,我们愿意免费代理二审。因为我们坚持认为,协助不分作用大小,只要协助行为对抓捕犯罪嫌疑人确实起到了作用,都不应当影响立功的成立。

 

案件到二审程序后,也引起了经办检察官的关注。同时,我们也向经办检察官与经办法官就立功认定一事,提交了相关的判例材料作为支撑。

 

庭后,经办检察官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向其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最后,二审改判。

 
 

件能够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除了我们的坚持,经办检察官尽忠职守、追寻真相的精神以及经办法官明理大度、不拘泥于教条的态度更是不容或缺。

 

刑法不是冰冷的,它虽嫉恶如仇,但它更侠骨柔情,司法工作者应该去感知民众的情感,而避免机械地只将其当做冰冷的工具。

 

 

 

 

张莹莹

(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1、黄岩区首届检律论辩大赛优秀辩手;

 

2、黄岩区青年辩论赛十佳辩手; 

 

3、台州市律协辩论队成员,获得台州市第二届检律辩论大赛优秀辩手称号;

 

4、《限制加重原则下的“隐形估堆量刑”—浅析《刑法》第六十九条中的“酌情”的考虑因素》一文获得台州市律师协会优秀论文研讨会二等奖;

 

5、《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逻辑起点构筑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火墙——关于一起行刑交叉案件的思考》一文获得台州市律师协会优秀论文研讨会一等奖、第八届浙江律师论坛二等奖;

 

6、《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的适用探析——以交通肇事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例》一文获得台州市律师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比赛一等奖、第七届浙江省律师论坛论文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