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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讼调研丨全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城市实施细则调研报告刊发

所属分类:天讼动态发布时间:2021-08-19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但早在2016年,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结束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共18个城市进行为期两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以及下辖的区县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

 

     天讼刑辩团队经过近一个月的精心收集,选取了北京、重庆、南京、天津、深圳、广州、福州、青岛、杭州西湖区等十三个代表性试点城十五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规定通过对比和分析,以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更为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并为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借鉴。



     本调研报告共有73页,5万余字,由前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刑事诉讼三个阶段规定的具体比较、认罪认罚的法律帮助、量刑从宽幅度及后记组成。

1.适用范围和条件

 

    在适用范围和条件部分,分析了“如果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是否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罚”是否包含缴纳罚金问题;“从宽”的法定幅度和认罪认罚是否属于新的量刑情节,同时,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适用的范围进行了研究。
 

2.刑事诉讼三个阶段具体规定

      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具体规定部分,侦查阶段主要围绕权利告知、变更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标识、认罪认罚证明标准要求及特殊案件处理等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审查起诉阶段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提前适用至审查逮捕环节、认罪认罚等级评定制度、被害人态度是否影响适用、明确量刑幅度、犯罪嫌疑人和检察机关的反悔权、量刑建议写入起诉书及共同犯罪中认罪认罚的适用等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审判阶段围绕简化审理程序、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采纳态度、移送起诉后被告人在不同阶段再认罪的处理,以及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的限制等问题进行比较研究。

3.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帮助

    在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帮助部分,对于简化会见程序、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处理等问题进行比较研究。

 

4.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从宽幅度

 

     在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从宽幅度部分,对各试点城市的量刑幅度、除认罪阶段之外影响量刑幅度的情形及对减刑幅度的限制等问题进行比较研究。

     对于试点城市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幅度,总体而言,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时所处的诉讼阶段,遵循侦查阶段认罪优于审查起诉阶段认罪、审查起诉阶段认罪优于审判阶段认罪的原则,大部分试点城市形成了“三二一”的量刑从宽方案,但也有部分试点城市在量刑幅度上有突破,有提出可以减少基准刑达35%或者40%的情形,最高甚至可以达到50%。具体罗列表格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