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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天讼学习会

所属分类:天讼动态发布时间:2021-08-19

周五天讼学习会:金君瑶主讲《缓刑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台州市“一律”、“一般”、“优先”适用缓刑情形进行罗列,原审判长庄慧杰、周海灵对司法实践中“一律”不适用缓刑的例外情形进行补充。


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但这条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比照操作的具体衡量标准。对哪类犯罪主体、何种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得适用缓刑、可以适用缓刑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司法解释对可以适用缓刑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的具体情形也没有作出统一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缺乏可以作为依据的统一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