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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华富主任受邀为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所属分类:天讼动态发布时间:2021-08-19

2016年4月1日上午,卢华富主任受台州市司法局法邀请,为刚成立的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作《刑事案件监督实务》主题讲座。讲座由台州市司法局法制处夏淑芬处长主持,共有100余位人民监督员参加,台州市司法局邵宣豪副局长更是亲临会场参与讲座,并在讲座结束后作重要讲话。

卢主任在讲座中首先提出: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与管理,其优点是不仅能够提高人民监督员的中立性,更能提高监督的公信力。从本届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及职位来看,不仅有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精英,还有行政部门的现任领导,他们不仅具有职业的代表性,也有稳固的基础群众。

卢主任在讲座中,通过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一些罪名及概念的介绍,结合检察院自侦案件的11类情形展开分析,及自己亲办的部分职务犯罪成功案例,也列举了其他省市关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下,取得非常好的效果的案例。

卢主任认为,知情是监督的前提,在什么情况下启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非常重要,而且检察机关也需要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和执法检查等制度,不能让监督流于形式,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也需要主动争取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在个案监督过程中,现实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需要解决,如:人民监督员系非亲历性办案人员甚至不阅卷,仅听取案件汇报的监督程序,使监督效果更加依赖于承办人员的案件汇报水平;听取汇报主体的非专业化与被立案对象的同背景化,也容易导致案件汇报更加关注情理,忽视法理;忽视人民监督员外部监督身份,汇报时过于强调案件因素等。

卢主任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法律理论知识与技巧,并分析自己经办的职务犯罪成功案例,让所有参与讲座的人员包括一些非法学专业的人能够明白自己身为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与风险。茶歇期间,与会人员频频与卢主任交流对案例的看法,并对程序监督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讲座结束后,与会人员还与卢主任相互交换了名片,期待以后的“实务交流与智慧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