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案例

方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 非国家工作人

所属分类:天讼案例发布时间:2021-08-19

影响:

1、台州市玉环县农村违章建房出公开出售现象普遍,最高院也曾为此来到玉环县调研。

2、被告人方某某系玉环县第十四届、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村委会主任。


焦点:

1、村级留用地的交易是否构罪?

2、三位行贿人出庭后全部翻供,该如何认定?(最后判决只认定二位行贿人的行贿情节)

3、法律没有规定违章建房并公开销售的行为构罪,是否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最后判决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指控要点:

1、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林某某、连某某、胡某某向陈某某等人购得6.735间“地基”,后倒卖,非法获利220余万元,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2004年11月,杨某某、张某某伙同方某某、金某某、连某某等人拼股一起建房出售获利,构成非法经营罪。

3、方某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分别收受张某某、方某某、林某某的现金各2万元,共6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辩护要点:

1、村留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虽然交易未经过招拍挂程序,当属效力待定,但交易不会影响土地的使用性质,交易村留地是以土地使用权为媒介的期待利益,并非土地作用权本身。

2、关于非法经营罪问题,目前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建房销售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根据非法经营罪的构罪标准,需达到情节严重,本案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并没有相关标准。

3、三节受贿情节其中张某某第一节送钱的前提不存在,第二节疑点多,第三节从逻辑上和证据上分析都不应认定,且三位行贿人均当场翻供。指控方某某构成三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