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案例

应某某受贿案(原系玉环县司法局局长,曾任玉环

所属分类:天讼案例发布时间:2021-08-19

影响:

1、应某某原系玉环县司法局局长,曾任玉环县文化局副局长、文化体育局副局长);

2、公诉指控两笔,分别为4万和8万,后法院判决仅认定8万一节,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

指控要点: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春节前,时任县文化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应某某在担任县科技文化中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兼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曾某某、林某某贿赂款共人民币12万元。


辩护要点:

一、4万元这一节的指控证据结构及证明力分析:

1、应某某供述,4万元钱等于曾某某当时的两年工资,在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情况下,其没有理由如此大金额行贿的理由。

2、曾某某供述,其对于涉案款项的说法存在反复,并不稳定,即使在曾某某的笔录中也没有出现如起诉书中所指挥的相关内容。

3、余某某供述,其对4万元钱的描述也是回扣,也没有出现起诉书中指控的相关内容。

综上,该节事实的行贿理由不存在,事实不清。

二、4万元证据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1、合法性存疑;2、涉案人员的说法不稳定;3、曾某某行贿的款项来源无证据固定;4、曾某某无行贿理由,无具体请托事项。

三、8万元部分,应某某仅分到2.7万元,如何认定金额问题:

1、应某某、曾某某之间没有过为收取回扣的商量和共同故意。

2、行贿人林某某向余某某单独行贿事实看,他是明知关键人物并非应某某。

3、林某某不知道曾某某有无把钱分给应某某。

四、应某某在8万中分到的2.7万,行贿主体当属曾某某,该款项系曾某某对自己受贿款项拿来再行贿的一种处置方式。故应某某在本案中应仅对2.7万部分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