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案例

张某某受贿案(原系台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副局长

所属分类:天讼案例发布时间:2021-08-19

焦点:

1、台州第一个受贿“零口供”案件;

2、台州市检察院就本案邀请浙大阮方民教授、浙工大于世忠院长、浙师大汪红飞教授对本案证据及法律问题发表看法;

3、张某某案发前的身份系原台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副局长。


指控要点:2008年11月,付某某得知其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通缉后,即找到时任台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支队长的被告人张某某,请托帮忙以使其逃避处罚。同月22日,张某某查实后,决定与被告人章某某一起接受请托,并向付某某索取报酬。同年11月至12月间和2009年1月8日,付某某分别向二被告人支付报酬人民币5万元和35万元,张某某接受请托后,多次打电话给经办人谢某某要求对付某某予以关照。2009年2月26日,付某某被刑拘后,张某某又要求谢某某为付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付某某被取保候审。


辩护要点:

指控张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其一,张某某仅是从朋友关系出发,将章某某推荐给付某某,从而成为两人之间的中间人,非真正的受请托人。

其二,付某某最后仍被刑拘并被判处刑罚,张某某主观上没有共同受贿故意,客观上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其三,关于张某某接受请托、收取贿款、向经办人打招呼等经过的证人证言及录音材料等均系传来证据,无法达到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且证人付某某经法院传唤后未出庭作证,其证言应排除,建议对张某某等人进行测谎试验。

最后,付某某将钱给了章某某,张某某从未收取过付某某的财物,也从未收受过章某某转交的付某某的钱,贿款由章某某占有并不构成共同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