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
1、李某某原系台州市椒江区水利局局长,本案系特定关系人受贿。
2、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二审,在检察机关坚持指控李某某存在两次特定关系人受贿且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情况下,最终法院仅认定一次,涉案金额为八万元,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公诉指控:李某某自2007年3月开始担任台州市椒江区水利局局长,被告人李小某系李某某兄弟,2008年分别担任椒江区政府成立的梓林西大河拓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指挥部指挥,以及强塘固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担任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2009年和2010年李某某分别为上述两个工程的承包人顺利中标提供帮助,由李小某出面收取8万和6万元的好处,构成受贿罪。
辩护要点:
一、侦查机关违法取证事实
1、疲劳审讯,从相关提讯证显示,共有四次单次连续审讯时间超过12小时。
2、有三次审讯中的审讯人员身份存在问题,系本案侦查机关以外的检察人员。
3、在笔录中出现复制和粘贴的情况。
4、侦查人员及看守所控制李某某服用降压药,以至于审讯期间,李某某的血压曾高达196/105。
二、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不足,诸多合理疑点无法排除
1、本案系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但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受贿人与特定关系人之间有过主观上的合意。
2、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关于8万元的陈述,存在多次反复和矛盾之处,供述不稳定。
3、行贿人陈某某的证言不符合客观实际和常理,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4、证人毛某某的证言存在诸多疑点不能排除。
5、李小某和证人王某某在笔录能相互印证,证实陈某某在笔录内容不实。
三、李某某对于为什么会在侦查阶段陈述到8万和6万的情节及案发后归还14万元的解释符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