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案例

李某某受贿案(原系台州市水利局副局长)

所属分类:天讼案例发布时间:2021-08-19

影响:本案系一起由长潭水库工程引起的窝案,上到台州市委主要领导,下到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其中涉案的原市委主要领导叶某某(二审中)和原市水利局副局长李某某(判决已生效)均由本人代理辩护。


指控要点:2002年上半年,黄岩区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指挥部拟定第1标申请投标人资格要求为具有水利水电一级施工企业资质。行贿人陈某某获悉后,找到时任台州市水利局副局长李某某,让其帮忙将资质降为二级,应其请托,李某某向指挥部有关领导打招呼,并将陈某某介绍给指挥部相关领导。同年7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后陈某某送给李某某10万。


辩护要点:

通过庭前辩护人的调查取证、申请调查取证、查看同步监控录像、申请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等,主要从三大方面进行辩护:

一、【程序之辩】:1、疲劳审讯事实存在;2、侦查机关取证过程中存在诱供和不如实制作笔录情况,从监控录像显示对于审讯地点、李某某为什么会做有罪供述的诱供事实、在和陈某某如何认识环节、在行贿金额环、地点、时间环节上都有诱供的事实内容,且还有几个方面显示侦查人员没有如实制作笔录和避重就轻的情况。

二、【犯罪构成之辩】:1、李某某的职务之便无法体现;2、本案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根据陈某某笔录显示,他是在知道招投标条件确定后,心里不踏实,再去找李某某,在这个环节上的陈述与起诉指控事实不同,在这个过程中,陈某某需要的不是请求帮忙调整资质,而是想求证自己之前托其他人帮忙的事情是否成功。

三、【证据之辩】:1、公诉人指控的全案证据体系分析;2、李某某与陈某某的证据体系;3、本案其他间接证据;4、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及待证事实;上述证据缺乏充分、有效、合法等要素,不能做到证据确凿和排除合理怀疑,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