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案例

黄某某挪用公款案(原系村支部书记

所属分类:天讼案例发布时间:2021-08-19

焦点:

1、黄某某的身份系村支部书记,本案应当定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问题?

2、在挪用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法律性质理解上,刑事法律及解释的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于其定性及所有权归属等方面存在争议,该如何理解的问题?

3、法院最终从轻判决,50万的涉案金额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4、我们就本案的法律问题,撰写论文,并获得省律协刑委会实务研讨会一等奖。


案例介绍:2003年六敖镇某村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同年11月12日收到土地重用补偿费用162万元。同年12月份,三门某土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以公司名义向该村借款50万元,黄某某同意出借。2004年2月份,王某某将50万元归还黄某某,黄某某直接把该笔款存入其个人的中国银行账户,之后又先后借于他人用于经营活动。


辩护要点:

黄某某所挪用的50万元为集体资金,理由:

1、涉案50万款项性质系土地补偿费,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经济组织所有,不存在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重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

2、如果219万元属于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该村将其中约160万元发放给村民,余款约60万元应该属于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3、涉案50万系上述60万里提取出来,应属集体资金。

4、在该村借款给三门某土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期间,黄某某用个人资金替该村支付了10万元农村医疗保险费用,定罪金额应减去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