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案例

陶某某集资诈骗案(曾浙江省委、省纪委列为全

所属分类:天讼案例发布时间:2021-08-19

影响:

1、本案曾浙江省委、省纪委列为全省四大案件之一;

2、案发时间在1994年期间,集资数额达4亿多元的超级大案;

3、1996年8月,台州市市委领导曾组成专案协调小组,下设综合、追捕追赃、审计、后勤四个组,设立专门办案点,并从全市各级抽调精干力量121人参加办案。

4、涉案被害人包含当时的政府多部门、司法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个人。


指控要点:1994年8月至1995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虚构联营购销美国废报纸的事实,以承诺保本并支付4.5%的高额利润为诱饵,从台州60家单位和个人骗得资金人民币44192.75万元,所集资金除少量用于投资,绝大部分用于后款还前款、购买房产、汽车、在高档场消费、挥霍、炒期货等,并于1996年3月携带集资款逃匿,最终造成25家单位和个人损失3894.9686万元。构成集资诈骗罪。


辩护要点:

1、陶某某所经营的公司当时没有破产。

2、陶某某与各被害人之间是一种借款关系,而不是投资关系。

3、陶某某不是在炒期货,而是经营期货公司,并有投资两个酒店,其中一家酒店在案发时刚开始试营业。

4、陶某某当时还有两个酒店及相应房产等资产,有偿还能力。

5、造成损失3894.9686万元不能归还的主要原因是将当时价值好几千万的酒店资产,以334万元进行拍卖,致使拍卖款尚不能支付该酒店在相关单位代管期间投入的362万元,另外当时的审计部门也没有准确计算出陶某某相关投资的实际金额,仅以“实际投入远不止此数,但因资料不全难以查对。”为由进行统计,这是陶某某的资产不能支付涉案损失的关键点。

6、本案案发时间在97年刑法实施前,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