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案例

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CCTV2进行了专门报道

所属分类:天讼案例发布时间:2021-08-19

影响:

1、第一被告人宋某某的身份,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美容行业广有名望,有“美容女神”等称号;

2、CCTV2 对本案进行了专门报道;

3、在十多个省发展的会员账号6598个,会员层级在90层以上,均以构成公司股权,并包装公司上市形式进行。


焦点:本案定性,从最初侦查意见对本案定性为集资诈骗,在辩护人坚持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下,公诉部门最将以宋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王某等其他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案例介绍:2010年下半年,宋某某、王某等人商定,由宋某某在澳大利亚注册一家公司,建立网站为依托和平台,以原始股增值与发展下线加入后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他人交费加入的一种传销模式。为迅速发展会员,宋某某在深圳举办第五届世界华商大会,给会员讲述圣哥莲娜公司的发展前景及公司上市后股票的升值预期,鼓动群众购买原始股。经查,涉案金额达4800万元,且无法追回,在十多个省发展会员账号6598个。


辩护要点:

一、从王某在参与LFG公司的整个过程行为看,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客观要件,主要体现在:

1、关于加入资格,本案投资者并非通过缴纳传销所谓的“入门费”以及“购买产品服务”而参与进来,其目的不是为加入资格,而是购买原始股。

2、关于“层级”和计酬依据,并非所谓“人头费”,而是以资金量的比例计算。

3、关于手段,本案LFG公司是通过宣传方式让投资者购买原始股份,过程中不存在引诱、胁迫以及精神控制等情况,且投资人中途可以撤资。

二、从本案特征分析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罪特征,公诉机关指控定性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