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案例

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系台州首家房企

所属分类:天讼案例发布时间:2021-08-19

社会影响:

1、系台州首家房企破产案;

2、涉案的“香墅湾”项目曾被评为台州市“康居示范工程”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双优大型项目;

3、本案涉及债权人共720户,申报债务的金额达到177245.50万元。


起诉指控:2010年2月初,徐某、朱某某、徐某某以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竟拍得台州经济开发区机东路180亩土地用于开发“香墅湾”房地产项目。其间,三被告人以房地产项目开发、房产预售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借款或通过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瞿某某向社会公众借款共计14.4亿余元,用于房地产开发、支付借款本息及公司、个人日常开支。


辩护主要观点:

一、从事实和构罪要件对应分析:

1、关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定,除了第一节和第二节的购房关系以外,从第三节看,主体上无非就是职工、亲友等一定范围内的人员。

2、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从本案宣传的内容分析,均没有为借款而宣传的事实。

3、关于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所需”的事实及性质,涉案资金的使用全与整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有关,系“香墅湾”项目的财务支付问题,没有用于其他不合理用途。

4、“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认定和处理,法律规定不予保护,金额具体多少在本案中是明确的,只是起诉书没有去采纳和使用该金额而已。

二、起诉书所归纳的三节事实分析:

1、第1节当属经济合作关系;2、第2节属正式购房关系;3、第3节系职工、亲友等一定范围内的固定人员关系。

三、本案的行为主体:不管从行为形式及实际行为,其主体均为单位。

综上,起诉指控第1、2节事实不符合非吸罪的构罪特征,不应认定为犯罪,第3节因相对人身份复杂,需要进一步取证证明。本案补证未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