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案例

潘某贩毒多笔不认定案

所属分类:天讼案例发布时间:2021-08-19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共向4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5.6克。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潘某在台州市开发区白云山西湖湖滨小区门口附近被抓获归案。


【案件进程】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争议焦点】

指控潘某向4人贩卖毒品共65.6克的证据是否充分?


【辩护观点】

根据指控的事实本案系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根据规定应当采用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而本案指控的证据中言词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存疑,且与相关客观书证相悖,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明显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一方交代购买或者出售毒品,另一方始终否认的,一般不能认定犯罪事实。

二、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贩卖毒品的各节事实,辩护人对相关的证据充分论证如下,以判断本案指控被告人潘某的证据到底是否确实充分。

1.关于指控被告人潘某向黄某甲贩卖50克******的证据仅有黄某甲的单方证言以及所谓的通话记录,但黄某甲的证言部分系非法证据,之后的供述存在“毒树之果”的可能性,且内容前后明显不一,真实性存疑,而基于黄某甲与潘某的朋友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大量的通话记录显然不能作为印证贩毒具体情节的证据,同时银行取款凭证根据黄某甲供述由于侦查机关的诱供所致,该银行交易明细不但与本案无关,反而可以证实侦查机关存在诱供的行为;

2.关于指控被告人潘某向马某贩卖10克******的事实,黄某与马某的供述不是部分印证而是相悖,且马某的证言与客观书证相悖,另外辨认笔录的见证人不适格;

3.关于指控被告人潘某向周某卖5克******的事实。周某的证言存疑,且与书证相悖;

4.关于指控被告人潘某向黄某乙贩卖0.6克******的事实,属于孤证。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部分采纳辩护人观点,认为指控潘某贩卖给黄某乙0.6克、周某5克、黄某甲50克毒品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认定潘某贩卖给马某甲基苯丙胺10克,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辩护人认为,虽然一审法院对潘某4次贩毒行为最后仅认定1次,但该次贩毒行为仍是证据不足,建议家属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办案心得】

本案系一起普通的贩卖毒品案,侦查机关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提供了潘某所谓的下家的证言、通话记录、辨认笔录以及银行流水,从证据体系看,似乎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但辩护人将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重新整理了一遍,最终发现了诸多的证据疑点,如下家证言的不客观、通话记录的主被叫与证言相悖、辨认笔录制作地点存疑、见证人不适格等问题,并坚持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虽然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观点,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形,对潘某贩卖10克的事实予以了认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该案经过中院二审,经审理认定最后一笔10克仍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发回重审,目前案件仍在重新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