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案例

金某斑马线上致两人死亡监外执行案

所属分类:天讼案例发布时间:2021-08-19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金某驾驶轿车途径楚门镇某路段时,碰撞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林某、冯某。经法医鉴定,冯某因严重颅脑挫裂伤、林某因失血性休克双双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进程】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本案医疗机构在抢救过程中存在过失,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形,对金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争议焦点】

1. 医疗机构是否构成重大医疗过失?

2. 多因一果情况下量刑时能否予以考虑?


【辩护观点】

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鉴于本案医疗机构在抢救林某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失,存在中断之前因果关系的可能,本案指控被告人金某导致两人死亡的证据不足。

一、某县第二人民医院漏诊林某盆骨骨折,延误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林某很有可能因盆骨骨折大出血休克死亡,属于一等甲类医疗事故,在本案中存在重大医疗过失。

二、某市第一人民院在明知林某存在大出血休克的情况下,不进行穿刺检查,未及时输血,《医学会鉴定书》虽然认定存在一定过失,与死亡结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但认为仅是轻微责任不合理。

三、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客观因素,望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从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在事故发生当时,天色已暗,该路段由于正在修路,路况不好,且并无路灯照明,加之有交会车,对面的灯光对被告人的视线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且被害人当时着装又比较暗淡,正是在此种种因素结合之下,最终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因此,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客观因素,望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本案不仅给被害人的家属带来了伤痛,被告人在承担巨额经济赔偿的同时,今天身怀六甲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希望合议庭能考虑本案的客观事实,认定指控被告人导致两人死亡证据不足,并结合被告人的各量刑情节,特别是其目前是一位待产母亲的因素,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应缓刑。


【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对其适用监外执行。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较为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一是事故发生在斑马线上,属于法律规定一律不准判缓刑的情形,二是还导致两人死亡,量刑基准刑在三年以上且也属于一律不判处缓刑的情形,因此对辩护人的辩护工作提出了严苛的要求。

为了能突破上述两个对被告人限制适用缓刑的情形,辩护人首先多次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对比了事故认定录像,发现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是否发生在斑马线上的认定存在合理怀疑,虽然该观点在之后的辩护观点中未予发表,但也得到了当事人对辩护人认真工作的赞同。

而对于致两人死亡的结果,辩护人又积极动员被害人家属提起医疗过失纠纷诉讼,通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对两家救治医疗机构在抢救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进行鉴定,虽然最终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其中一家医疗机构与被害人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但辩护人仔细研究了鉴定意见及治疗病历资料后认为,本案两家医疗机构存在漏诊被害人林某盆骨骨折,在盆骨骨折大出血后又延误治疗,与林某的死亡存在重大的因果关系,本案林某的死亡结果系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共同作用形成,对金某量刑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最后,金某的真诚悔罪表现,最终也打动了合议庭,合议庭考虑其已身怀六甲,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监外执行,本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