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案例

曹某开设赌场改赌博罪案

所属分类:天讼案例发布时间:2021-08-19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曹某联合李某等人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某酒楼房间内以玩“百家乐”的形式聚众赌博,先后雇佣石某等四人为赌博提供帮助,并给予报酬。赌博期间,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00万余元。


【案件进程】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伙同李某等人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某酒楼房间内以玩“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场股份共十份,其中曹某占2.5股。期间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00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涉嫌开设赌场罪并移送起诉。

辩护人提出,曹某开设赌场的行为不成立,应认定为赌博罪。


【争议焦点】

曹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


【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各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设立“百家乐”的目的是为自己创造一个与他人一起赌博的平台,并非是为了从中渔利,压庄赢后提取的5%费用属于“百家乐”赌博的一般吃赔规则,且主要是用于维持参赌人员的开支,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获利,本案参赌人员固定,是各犯罪嫌疑人通过各自的人脉而非场所发挥的聚众效应,因此,将犯罪嫌疑人曹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定性为聚众赌博行为更为合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各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设立“百家乐”的目的是为自己创造一个与他人一起赌博的平台,这与提供平台供他人赌博进而从中渔利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对于设立“百家乐”的目的,犯罪嫌疑人曹某在第5次讯问笔录中供述:“我自己之前在澳门玩过百家乐,本想过年去澳门玩的,现在陈某提出在台州搞百家乐,所以我也答应一起参下股份。”对此,陈某在第1次讯问笔录中也供述“我没事做就想着坐庄赚点钱”。可见,本案各犯罪嫌疑设立“百家乐”的目的是比较明确的,就是创造一个赌博的平台,便于自己坐庄与他人共同赌博。

其次,从整个赌博形式来看,均是由陈某安排的人员坐庄与其他赌博人员进行比点数大小,从而决定输赢,这与仅为他人提供赌博的场所等借此从中抽头渔利有本质的区别。

最后,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各犯罪嫌疑人在“百家乐”坐庄过程中已输掉了起码七八十万,但仍准备筹钱继续参赌,这显然也不符合开设赌场的一般表现,更加符合“以赌为业”的特征。

二、本案赌博人员压庄赢后被收取的5%属于赌博的一般吃赔规则,且主要是用于维持赌博人员的开支,不宜认定为抽头渔利。

首先,本案对于压庄赢后收取的5%是进行“百家乐”赌博的一般规则,从本质上来看,实际上是建立在庄与闲家比牌时存在一定的优势地位基础之上,该优势具有一定的射幸性,输赢本身无法确定,本质上与开设赌场的行为无关,对此,李某在笔录中也多次供述:“这是赌博过程中的一种吃赔方式”。

其次,对于5%的用途,曹某在第13次的讯问笔录中也进一步明确“这个钱用于开支赌博人抽香烟、饮料等开销的。”对此,李某的笔录也供述:“我们赌场会准备中华香烟、饮料、矿泉水、面包等。”,而陈某在第5次讯问笔录中也明确:“我们赌场会准备好中华香烟、饮料、矿泉水、面包等……用的是我们赌场公家的钱。”可见,本案的收取5%主要是用于维持参赌人员的开支。

最后,根据陈某的多次笔录结合李某等人的供述可以证实:本案各犯罪嫌疑人赌博输了七八十万,但总的支出是一百多万,也就是说剩余的二三十万元是开销费用,而压庄收取的5%即使是十余万属实的话,也仅是赌场总开销的一半而已,因此,从整个赌博过程的总开销金额分析,本案实际上是各犯罪嫌疑人自行出资加上赌博人员提供的5%形成众筹,目的是为了共同营造较好的赌博氛围,本案的该5%金额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获利。

三、本案参赌人员固定,是犯罪嫌疑人通过各自的人脉而非场所发挥的聚众效应,不符合开设赌场的公开性。

首先,从本案赌博的流程来看,均是赌博人员先领取筹码在赌博完毕后再进行结算金额,最终通过银行汇款支付,这种方式本身对于赌博人员的经济能力和身份就需要较高的要求,因此对于赌博人员的范围肯定是限制的。

其次,对于赌博人员,李某在其第8次讯问笔录中供述“每晚基本上就是那么几个朋友过来赌博的。”而根据参赌人员的证言,均是基于认识犯罪嫌疑人的原因而参赌的,可见,本案的参赌人员是相对固定的,本案是基于朋友之间的聚众效应,而非是由于存在赌博场所而被吸引参赌。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曹某仅是基于自己赌博的目的而设立“百家乐”,所收取的5%费用实质上是为了一起众筹营造赌博氛围,且赌博人员相对固定,本案对其行为应认定为聚众赌博更为合理,对此,已有诸多判例将本案的行为定性为赌博罪,望能对其行为予以准确定性。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观点以曹某涉嫌赌博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认定曹某某构成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办案心得】

本案曹某伙同他人模仿************的模式设立了“百家乐”,从形式上看属于典型的开设赌场行为,而如果按照开设赌场罪定性,则曹某的量刑将会在三年以上。为此,辩护人仔细分析曹某在本案中设立赌场的目的以及赌场的运转模式,并对收取的5%的费用性质进行解读,同时提交了大量此类认定为赌博罪的判例,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后,最终决定以赌博罪向法院起诉,其后,法院判决曹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而曹某因剩余的刑期不满三个月而得以留在看守所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