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讼案例

李某、郑某贪污改诈骗案

所属分类:天讼案例发布时间:2021-08-19

【案情简介】

2012年,被告人李某担任台州市路桥区某村书记,郑某担任该村党支部委员。两人在协助政府开展平原绿化工作的过程中,根据街道对于政府文件的理解,以某花木合作社的名义实施平原绿化和领取财政补贴,2012年底,该村收到了区政府下拨的平原绿化补贴款人民币52000元。2014年年初,被告人李某、郑某从该村账户里面支取该笔52000元的补贴款先后汇入花木合作社账户和郑某个人账户,被告人郑某拿出其中的10400元给该村老年协会,剩余款项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


【案件进程】

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郑某利用职务之便,合伙以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5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等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郑某犯贪污罪不当,李某、郑某应属无罪。


【争议焦点】

1.李某、郑某作为某村村官是否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2.李某、郑某在本案中到底是利用职务之便还是身份之便?

3.对于李某、郑某以合作社名义申领补贴,相关部门是否明知?


【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李某、郑某在本案中具有双重身份,花木合作社受街道的委托种植苗木、上报绿化建设计划分解表、领取财政补贴,并用于合作社经营,两人的行为属于花木合作社的单位行为,即使作为该村支部委员,本案也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二、在花木合作社受委托种植苗木、绿化的勘察和验收、加盖该村的公章、审核上报及领取财政补贴等环节,被告人李某、郑某仅是利用身份之便并无利用职务之便。

三、被告人李某、郑某根据该街道对于文件的理解,以花木合作社的名义实施绿化和领取财政补贴,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相关部门对于花木合作社是该村的绿化建设单位是明知的,对于花木合作社以该村名义上报也是允许的,并不存在受欺骗的情形。

五、本案的发生系基层政府与区政府对于文件的理解存在差异所致,被告人郑某有理由相信花木合作社领取本案财政补贴是合法、正当的,不应由被告人李某、郑某来承担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郑某不构成贪污罪,以两人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办案心得】

本案涉及到“村官”以及“公款”,从表面上看,似乎完全符合贪污罪的表征,但辩护人仔细研究法律规定,认为李某、郑某在本案中协助政府开展平原绿化工作并非属于“行政管理”,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辩护人又对李某、郑某在本案中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进行剖析,认为仅是利用身份之便而非职务之便。另外,根据证据显示,相关部门对于两人以合作社名义申领补贴是明知的,之所以出现这个情况完全是上下两级政府对于文件理解出现误差,鉴于人民群众没有怀疑政府行为合法的义务,本案也不应认定两人构成犯罪。


本案一审历经三次开庭,甚至在宣判前法院还再次询问两人的认罪态度,希望两人能认罪从而判处缓刑,但两被告人坚决不认罪,最终法院分别判处两人拘役六个月,从结果上说已属极轻的量刑,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还存在客观归罪之嫌。